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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施工致伤 判雇主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2-08-20 15:21:11


    受雇于厂长在其开办的个体木材厂打工的蒲某,在加工木板时不慎被机器切伤右手食指,构成十级伤残。针对赔偿一事,打工仔蒲某在与雇主李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8月17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蒲某各项损失共计20113.2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500元,下余19613.27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5岁的新郑小伙蒲某,初中文化程度,平时靠外出打工赚钱补贴家用。去年5月份,蒲某得知自家附近的木材厂招人,于是蒲某与好友耿某、郑某等人受雇于老板李某,在其李某的个体木材加工厂打工。7月16日上午8时许,蒲某在工厂旋木板时不慎被旋板机器切断了右手食指末节,手指大量出血,于是立即被在场的人送往附近卫生院急救。后蒲某又于当日转往郑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蒲某右手食指完全离断伤,经鉴定,蒲某的右手食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一事,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协议。

    另查,蒲某住院期间,被告李某为原告蒲某支付了500元住院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原告蒲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的证言、证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李某作为原告蒲某的雇主,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确保自身安全,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原告蒲某伤残的等级,住院的医疗费用合计计算,被告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蒲某自行承担30%。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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