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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摩托车将人轧死 交通肇事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6 15:18:58


耿某在驾驶无牌照报废的摩托车回家时将行人陈某撞伤致死。2012年8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耿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35岁的耿某是郑州市中牟县的一名农民,现在在郑州市的一家工厂里打工。耿某在工厂里溜达时渐渐注意到有一辆两轮摩托车一直停在院子里的草坪上,有大半年之久,期间厂子里的人谁也没有动过它。耿某看到这车长期没人骑,车辆也已经锈迹斑斑,一定早已被车主丢弃,便和门卫王大爷商量,想自己把车子骑回家去。门卫王大爷决定先找找车主,结果打问了一个月,没有人说认识这车,他又禁不住耿某的软磨硬泡,决定就让他把车推走。

2012年4月15日,耿某高高兴兴地骑车出了工厂门。这天是周末,本来他是打算将车骑回中牟县农村的老家的,一路上,他还在盘算着这车送回老家后给谁骑。结果就在晚上八点半左右,当他沿郑州市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水产冷库门前时,由于天色昏暗,撞上了行人陈某,致使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耿某赶紧拨打了 “120”和“110”电话。陈某随即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赶到的民警将耿某从医院带回并进行拘留。后经郑交警认定,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同年5月13日,耿某被被批准逮捕。2012年6月19日,检察院就本案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耿某驾驶的摩托车既没有挂牌,又没有投保,而且属于报废车辆。其登记的车主早在十几年前已将该车卖给了朋友。该车不知被何人丢弃在工厂之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耿某的家人主动向陈某家属支付各种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多次登门致歉,从而取得了陈某家属的谅解。

惠济法院认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报废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耿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良好并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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