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试车致使车辆受损 店主扣押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2-08-14 15:20:00


    因试骑店内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店主高某不依不饶,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秦先生的电动三轮车扣押。8月13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秦先生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35岁的高某,在新郑市新建路段开了一家店,专门销售某牌子的电动车。今年4月20日,秦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附近,想为自己的女友购买一辆电动车。在经过高某的店门口时,店员小李热情的招呼秦先生,见秦先生有意买车,于是小李上前询问秦先生的购车标准,并针对店内车辆的情况为秦先生介绍了几款不同的车。

    “您看这款怎么样,这是我们店内新进的电动车,结构比较简单,看上去小巧,最适合您的女朋友骑了。”小李的一番话让秦先生动了心。“价钱问题我们可以商量,但这辆车的质量,您放心,绝对没有问题。您可以试骑一下。”小李一边说一边安装电动车的设备。

    见店员热情招呼,加上车看上去也的确小巧精致,秦先生走上前去,接过小李递来的钥匙试骑。秦先生骑了大约百十米,在拐弯时,为了躲避迎面开来的汽车,不慎摔倒在地。秦先生本人并无大碍,只是新车确实受到了损伤。这让秦先生有些难堪。

    见此情况,店员小李不能擅自做主处理情况,于是打电话找店主高某来。小李向老板说明了情况,秦先生本着和平处理的原则想与高某协商,但高某态度蛮横,以扣押秦先生的电动三轮车作要挟,要求秦先生要么买车要么赔钱。双方矛盾上升,无奈秦先生报警处理。

    另查,新郑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注明:“2012年4月20日,秦某在新郑市新建路段试驾车时与销售方发生纠纷,我所接110指令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双方系经济纠纷,我所多次调解无效。现秦某的电动三轮车被店负责人高某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高某在与原告秦先生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以强行扣押的方式进行处理,被告无法律依据强行将原告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扣留,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强行扣押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