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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鉴定问题讨论

  发布时间:2012-08-06 09:28:35


    摘要:目的讨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院、法院、患者三方共同配合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法通过对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近期医疗纠纷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诉讼回顾,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法律诉汝斩趋势,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评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利弊。结果司法鉴定基本取代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但司去鉴定在启动社序、鉴定标.准、运行体系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结论.以侵.权责任法指导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基本满意,但也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司法鉴定;医疗损害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发生医疗纠纷8起,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和正在解决共4起,其中有3起由患方提出坚决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医方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法院裁决进行司法鉴定,并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主要判决依据,对此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和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持保留态度。现就3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进行讨论。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求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则规定的是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这种举证责任部分重新分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制度,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已成为法院和医患双方棘手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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