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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委托项目的明确和分析

  发布时间:2012-08-06 09:25:00


    因医疗纠纷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业技术性强,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才能查明的问题,并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人员以及公民所掌握。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和公民、其他组织决定委托鉴定,就是希望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解决涉及诉讼案件中的的某个专门问题,以帮助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对于患者来说,其对于如何进行医疗纠纷诉讼是茫然的,诉讼后往往期望法院能够一揽子地解决其所有的疑问和请求,包括经济上和精神心理上的。对于法院来说,由于知识所限,其必须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去利用专业技术去解决医患双方争议的问题。但是医疗纠纷毕竟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委托项目不明确、不全面或者重复,甚至不可能达到,对于案件的解决非但没有帮助,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需要对鉴定项目予以明确。

    一、疗纠纷中首先必须进行的司法鉴定过错

对于医疗纠纷来说,既然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是医疗行为本身的对错与否,那么委托项目就应该包括: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根据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还应该包括患者的损害后果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明确患者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虽然上述两个鉴定项目能够解决医疗纠纷的专业问题,但是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仍不大,法院需要进一步的数字型结论形式来处理案件,那么就需要明确过错参与度,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过错鉴定项目应当包括: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需明确)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如何。

    二、医疗纠纷中的其他的鉴定项目

对于患者来说,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中;首先应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经济赔偿依据、范围、数额进行举证。那么在损失的计箅时需要进行相关的鉴定以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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