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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枪致人眼伤 监护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2 15:15:31


小孩持玩具枪玩耍,做家长的要严加看护,否则,惹出祸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8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努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薛某自愿赔偿原告连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00元,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连某;原告连某不再向被告薛某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1日下午,被告薛某(七岁)持玩具枪在家门口玩耍时,将路人连某击伤,致连某右眼球挫伤。连某先后在村卫生所、市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13919.50元。连某先后通过熟人及该村民调解委员会找薛某父母薛某某及付某某协商,薛某父母以几个小孩在一块玩、不是他家小孩击伤原告为由拒赔,薛某父母庭审中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经过连某申请,法官现场调查目击证人、调取小孩玩耍所持玩具枪类型、发射的塑料子弹等证据,能够证实是薛某所持玩具枪致伤原告连某。在弄清事实基础上,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法及责任分析工作,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终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一起因健康权引发的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案中,7岁童的父母即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因侵权引起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及民法上的一个共同危险行为,即几个小孩在一块玩耍,如共同向原告连某开枪,就有了可能致连某伤害的共同危险,设其中一粒子弹击中连某右眼,若能够依证据确定是谁击中连某的,则责任明确,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若分不清是谁击中的,则几个小孩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共同致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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