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常沛,女,1982年11月出生,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参与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郑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本人所在合议庭被评为共产党员优秀合议庭。
【案情】被告人李伟以被害人王明让其代为销售的300台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使其遭受损失为由,便召集几个人帮其讨回损失。2010年冬季某天凌晨1时许,几个人在某小区一住宅楼前,将被害人王明的车钥匙抢走,并强行将被害人王明夫妻挟持到被害人的汽车内,被害人妻子在挣脱过程中从车上摔下,造成左足跖骨骨折。其妻子挣脱后即打电话报警,但被害人王明被几个人后带至一个饭店内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直至当日16时许王明伺机逃离现场。在此期间,被告人李伟与被害人王明谈赔偿电脑一事,并对王明进行殴打,还让其给家里打电话拿50万来赎人。王明被迫与李伟达成协议,赔偿李伟15万元,用自己的汽车抵押,并写下一张10万元欠条,让其家人汇款。后王明趁机逃走。经法医鉴定,王明妻子左足第3、4跖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王明额部一条状表皮剥脱,左眼下睑皮下出血,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被害人的一辆汽车被卖到外地无法追回。
王明逃离后在朋友陪伴下到公安机关报警,后李伟等人被抓获归案。
【问题】
李伟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伟等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李伟等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对王明进行了殴打,让王明给家人打电话拿50万来赎人,王明成为了人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伟等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伟等人对王明进行了殴打,并当场逼迫王明与其达成协议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赔偿李伟15万元,用王明的的汽车抵押,还将汽车买往外地,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因此,李伟等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伟等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李伟与王明产生了经济上的纠纷,即李伟认为王明让其销售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就带领几个朋友将王明带至一饭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王明被控制期间受到李伟等人的殴打,还被迫写下一张10万元欠条,答应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赔偿李伟1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欠条和15万元的赔偿协议都可算作李伟的经济损失,因此,李伟等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1、本案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一般是将人质控制后,以伤害人质为要挟,迫使人质家属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李伟等人虽然控制了王明,还让其给家里打电话拿50万来赎人,但是纵观全案,并没有要杀害或伤害被绑架人质的行为,即没有以伤害人质为要挟,迫使家属交出财物的行为。而且最后是与受害人本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尽管受害人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赔偿协议,但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到底是属于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从形式上看,李伟等人当场对被害人王明实施了殴打的暴力行为,当场取得了受害人的汽车,还让受害人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似乎更符合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本案并不属于抢劫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案发事出有因,即李伟和王明之间存在经济上的纠纷,李伟认为王明让其代为销售的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其将王明挟持到一饭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还对王明进行殴打主管上是想让王明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次,关于使用暴力的问题。第一,我们要看到,本案中李伟等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更多是出于要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的目的,因为之前他为王明代为销售的电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第二,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在客观上不排除对被害人采取殴打等暴力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该罪只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非法拘禁罪在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殴打等暴力行为,严重的可能致人重伤、伤残或者死亡。
那么,这时候,听众朋友就会问了:既然抢劫和非法拘禁都存在使用暴力当场或者事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情形,那么如何正确地区分二者呢?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使用暴力手段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主观上是单纯的想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可能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债务,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李伟等人为了索取自己在代为销售电脑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使用了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主观上是想挽回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即在此之前,李伟和王明之间因代为销售电脑而产生了经济纠纷,并给李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可以看作他们二人之间已经构成了某种债权债务关系。李伟为了索要王明所欠的债务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并具有殴打等暴力情节,取得被害人的一辆汽车算作是抵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因此李伟等人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抢劫罪。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综上,李伟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