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外承包酒店欠下烟酒债不还,丈夫被债主起诉要求支付欠款。2012年7月1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所欠债务。
现年41岁的张鑫与同岁的孙慧是夫妻关系。2010年,孙慧独自到河北省迁安市承包了一个酒店,后经常与巩义市经营烟酒的张辉联系购买烟酒,并让其丈夫张鑫在取货单上代理签字,而后再由经常往迁安市送耐火材料的张鑫把烟酒梢往目的地。至2011年6月,孙慧共联系张辉购买了1.3万余元的烟酒,但其只合作之初支付了3000余元货款,而后便开始一直赊账。2011年9月,张辉发现孙慧已经三个多月没有与自己联系购买烟酒了,于是便催她偿还所欠的一万元货款,但没想到孙慧在应付了几次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于是,张辉就找人在巩义的张鑫讨要所欠货款,但张鑫却以自己只是负责捎货,并不清楚孙慧尚欠多少货款为由拒绝还债。无奈之下,张辉便诉至法院,请求张鑫支付欠款一万元及利息损失,并判令张鑫、孙慧对一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张鑫辩称孙慧每次要货直接与张辉联系,自己只是负责捎货,所以才在取货单上签了名,孙慧承包经营的烟酒盈利均由其一人掌握,欠款也应有孙慧偿还。孙慧缺席未答辩。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辉与被告孙慧、张鑫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鑫在张辉的取货凭证上签名,即是原告张辉的债权凭证。张鑫、孙慧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张鑫辩称孙慧为实际买受人,因二人是夫妻关系,此债务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张鑫要求货款应由孙慧偿还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鑫、孙慧共同偿还原告张辉烟酒款一万元,及从立案之日2012年4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的承办法官蔡金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鑫因没有举证证明孙慧的经营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应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赌债之类的明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则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