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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卷移送及调卷办法

发布时间:2003-08-20 03:03:08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规范再审卷宗的调卷及经济、民事、刑事、行政上诉卷宗的移送工作,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便于二审法院及再审案件的及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目前上诉案卷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调卷工作的实际情况,经本院研究决定,上诉案卷移送及调卷办法如下:

一、 上诉案卷的移送

1、各法院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上诉卷宗必须由各法院立案庭负责登记,并向中院立案庭报送。没设立案庭的,可由告申庭负责。

2、随卷的上诉状不得少于3份,上诉状应当送达给被上诉人,随卷应有送达回证。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得少于5份。

3、上诉诉讼费由一审出具缴费通知书,到中院缴纳。确有困难未交纳上诉诉讼费的案件,应有原审法院的交费通知及当事人的减、缓、免申请书。

4、法人上诉的案件,应当随卷移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一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全部卷宗和有关材料送到中院立案庭,未答辩的,应当有上诉状送达给被上诉人的回执。

6、报送上诉卷宗时,应有移送函、卷宗移送登记本,材料齐全后,由中院负责接收卷宗的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不得让当事人、代理人带卷。

二、卷宗的调取

1、各院的调卷工作由立案庭管理,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本规定下达后5日内,各院应将负责项此工作的人员报中院立案庭,联系人为负责调卷工作的人员,责任人为分管调卷工作的庭长(或副庭长),主管人为主管立案庭的副院长,中院将责任人、联系人、主管人通报给省法院和各基层法院。

2、基层法院负责调卷人员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后十日内将卷宗调齐并送到中院调卷室(审判法庭401室,电话8983939—60056)。

3、未按本院及省高院指定的时间移送所调卷宗的,中院将根据情况通报批评。

上述规定,望各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院立案庭负责督办、检查、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中院立案庭。

                    

                                                                      (郑中法[19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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