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日,巩义市小关镇农民贺占先,因交通肇事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51203.97元。
2003年10月19日18时许,贺占先驾驶一辆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60KM+800M处撞住前往同向行走的张某某、乔某某二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乔某某受伤,巩义市交警大队认定:贺占先驾驶的机动车制动器未保持齐全有效,且未按规定减速让行,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乔某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占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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