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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法院执行机构人员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2-07-10 15:48:25


近年来,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院党组的领导下,郑州中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局积极行使协调、管理职能,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去年以来,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多次专题听取汇报,使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及执行队伍建设有了明显提高。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何以更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和更强的执行司法能力来回应人民群众更高的司法需求、应对社会转型期的新特点、新要求,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课题。

一、执行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情况

郑州市中级法院下辖13个基层法院,其中含6个市辖区、6个县(县级市)及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有执行干警376人。全市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基本稳定在17000余件(2011年新收案件17247件),承担了全省近四分之一的案件任务。

目前,全市法院均已成立了执行局,其中金水区法院于   1999年作为试点在全省法院率先成立执行局,中院于2002年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三个部门;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均下设综合科及执行庭(科、队)等部门,其中高新区法院下设综合科及执行一、二、三科,中原法院下设综合科及执行一、二、三、四执行大队,新密法院、巩义法院增设执行三庭,登封法院又单设裁决组。

    除中原、惠济2个法院外,郑州中院及其余11个基层法院执行局长均为党组成员。

(二)机构职能及运行情况

全市法院执行局在现有机构基础上已全部实行了执行权的分权制约机制。其中又可分为四种模式:

1、综合处(科)行使执行综合事务管理权、执行庭(科、队、组)行使执行实施及异议审查、裁决等事项。

中院执行局、登封法院、管城法院、荥阳法院、新密法院、惠济法院、新郑法院均采用此模式。以中院执行局为代表,综合处负责全市法院执行综合事务管理,执行申诉信访审查办理、案件协调管理等事项,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及部分执行裁决,执行二庭负责对本院执行异议、不服下级法院异议的复议审查监督。

2、执行庭(科、队)负责执行实施权、综合科负责异议审查及裁决事项。

巩义法院、二七法院、上街法院、高新区法院、金水法院、中原法院、中牟法院采用此模式。以金水区法院为代表,综合科负责综合事务管理及执行异议审查等,执行一庭负责财产调查、执行二庭负责执行财产处分等。

3、单设机构负责执行异议审查及裁决事项。

登封法院单设裁决组,负责执行裁决事项,新密法院增设执行三庭负责异议审查及裁决事项。

4、对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再进行职能划分进行分段实施,分别承担执行财产调查和执行处分等职能。

金水法院、高新法院采用了此模式。

二、执行人员情况

全市法院共有执行干警376人,其中行政编制225人,占总人数的59.84%;事业编制、工人等151人,占总人数的40.15%;其中工人112人,占总人数的29.78%。具有审判资格的166人,占总人数的44.15%;持有执行公务证的171人,占总人数的45.48%。研究生学历27人,占总人数的7.18%;大学本科学历288人,占总人数的76.60%;大专学历55人,占总人数的14.63%;其余(含高中、中专学历)6人,占总人数的1.59%。

50岁以上人员57人,占总人数的15.04%;30岁以下人员35人,占总人数的9.31%。在执行局工作10年以上人员159人,占总人数的42.29%;其中15年以上人员83人,占总人数的22.07%。女干警42人,占总人数的11.17%。

三、存在问题分析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不统一。

全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不统一,随意性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原法院和高新区法院,均未设执行庭,而以执行大队、执行科来实施执行权,登封法院单设裁决组负责裁决事项。同时,内设机构职能不统一,不同的机构实施不同的职能,难免造成上下级法院执行局的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

(二)具有审判资格和持有执行公务证的人员偏少,工人等身份人员占较大比例。

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5.85%,无执行公务证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4.52%,事业编制、工人等151人,占总人数的40.15%,前两项的比例均超过50%,荥阳法院24名人员中,有资格和证件的只有6人,巩义法院35名人员中有资格和证件的只有9人,登封法院23人中只有4人有资格和证件。工人身份占执行局干警比例超过50%的就有5个法院,其中荥阳法院比例为61%,新郑法院、新密法院均占到了57%。致使一线办理执行案件的人员严重不足,有证执行员的工作超负荷,最终造成执行效率不高。有的基层法院竟有无资格人员借用执行公务证办案现象。

(三)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单一,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虽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到了83.78%,但大部分人员第一学历偏低,多数是通过业余进修取得的学历文凭,未通过全日制学校的正规学习,在文化素质的提高上大打折扣。且执行局大部分人员系部队转业干部或者调进人员,法律专业学生成份人员极少,如某法院学生成份人员只有21.6%,其他人员占到了近80%。最终造成执行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四)队伍趋于老化,年轻力量不足,男女比例失调,新陈代谢缓慢。

全市法院执行队伍老化现象严重。50岁以上人员占总人数的15.04%,30岁以下人员仅占总人数的9.31%。年轻力量的不足,使执行队伍接受新生事物速度缓慢,造成执行工作效率不高。

执行人员内外部交流少,长年在执行口工作,导致执行人员知识层面较窄,工作能力不够全面。全市法院在执行局工作10年以上人员159人,占总人数的42.29%;其中15年以上人员83人,占总人数的22.07%。

男女比例失调,全市法院女干警42人,占总人数的11.17%,且大部分在综合部门,部分法院执行局清一色的男同志,遇到搜查、拘留女当事人等事项要借调外部门女同志。

四、建议

(一)建议上级法院统一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郑州中院正在全市法院实施“执行课题实践活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执行机构的分权运行机制,我们将在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对此作出尝试和总结。

(二)加强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人员素质

建议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立足现阶段队伍基本情况进一步坚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教育,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需要的执行队伍。

(三)严把执行队伍进人关,加强执行人员流动,增强执行队伍的新陈代谢。

增加具有专业技能的学生成份人员、年轻人员的配备比例,加快执行人员与外部门尤其是在案件审判部门人员的交流,改变执行机构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提高执行工作整体质效。

(四)尽快与最高法院进行汇报沟通,解决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证问题。

按照最高法院2008年文件要求,发放执行公务证的人员是中央政法编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等要求过严、门槛偏高,不切合执行队伍实际情况。最高法院2008年发放的执行公务证明年就要到期,建议尽快与最高法院沟通汇报,放宽执行公务证的发放范围,取消部分身份限制,使一线执行干警甩掉身份桎梏,全身心投身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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