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丰富法院文化建设载体,创新法院文化建设形式,充分发挥干警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4月28日,郑州中院举办第五期法官大讲坛暨中青年法官辩论赛。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延安,党组成员周建峡出席辩论赛,并为双方辩手颁奖。辩论赛正反双方围绕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进行了精彩、激烈的辩论。正方由中原区法院申阳、孔凡松、赵伟、张淑慧组成,反方由市中院薛永松、张晶晶和惠济区法院赵媞、吴琼琼组成,中原区法院陈若禺担任辩论赛主席。
正方一辩(中原法院 申阳)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相信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陋习并不陌生而且深恶痛绝,那些丑陋的、粗鲁的、不文明的习惯不仅污染着我们的生活环境,损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关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阻碍着社会进步的生长。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法律。在阐述我方观点之前有必要再理解一下辩题。首先,社会陋习,如前所述,是一种不良习惯,但绝不是你不洗澡、或者不换衣服等等这样的坏习惯,既然是社会陋习那必定是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习惯,具有一定的社会破坏性和对抗性;其次,“摒除”,是一个动态的摒弃和消除的过程,并非结果意义上的消失。最后,摒除社会陋习,显而易见,法律和道德手段不可或缺,而我方认为主要靠法律,理由如下:
其一,法律与道德相比在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上具有统一性和明确性。道德的多元特征使其很难将不同行为主体纷繁的价值观念统一成明确的道德规范。
其二,法律在摒除社会陋习上可以实现标本兼治。法律的力量不仅能有效地抑制不文明现象,还能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随着立法的完善,法律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守法意识会逐步经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
其三,法律是社会公众尊守道德、摒除陋习的有力保障。有了法律的保护、预防和惩戒,我们的社会和人才会放心地遵守基本道德,才会给那些扶起摔倒的老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善良的人们最基本的保障,才能不至于让心怀良知的人们在粗鲁和丑陋面前只能做沉默的羔羊。
其四,摒除社会陋习需要法律来亡羊补牢,更需要法律来未雨绸缪。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社会文明的演进,一些社会陋习已经或者正在逐步超过社会的最低容忍度而成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一味强调东郭先生的循循善诱和仁至义尽换来的或许只能是终落狼口的悲剧下场。
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高认识、低行动,高期望、低参与的状况?为什么那些自持道德优越感的人们在道德高地摇旗呐喊而面对良心拷问时仍然会面面相觑、退避三舍?因为缺少权利的保障,缺少义务的约束,如果见义勇为有奖,而见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那么,被摔倒的社会道德或能有被扶起的可能。
所以,摒除社会陋习,需要握好道德的杠杆,更需要系好法律的准绳。
反方一辩(市中院 张晶晶)
尊敬的领导、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刚才对方一辩谈笑风生、侃侃而谈,细细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欠妥之处。
其一,对方辩友称,道德在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上缺乏统一性、明确性。请问对方辩友,中国传统道德仁义礼智信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洗礼仍历久弥新,并成为当代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该作何解释。
其二,对方辩友夸大法律在摒除社会陋习中的作用,称法律既能未雨绸缪,又能亡羊补牢,为什么这样完美的法律效果,至今仍存在有那么多陋习呢。
下面,简单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摒除社会陋习主要靠道德。
其一,由于陋习是与道德底线、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一种不文明的坏习惯。其习惯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长期性,也正是因为习惯的这个特点,导致了部分陋习不宜也不应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中。比如,插队等行为。即使纳入法律的视野,是不是还需要设置更多的戴红袖章的大爷大妈们,来监督排队,以保障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可见,从道德良知出发,主动、积极的与陋习说拜拜,远远比把希望寄托到满大街的执法者身上要现实的多、有效的多。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还没有制定出的法律又如何去规制新出现的陋习呢。
其二,马克思说,道德是人的自律,法律是人的他律。法律通过强制力,以儆效尤;而道德则通过教育、规劝和社会舆论,提高道德自觉。法律可以治标,但不能治本;法律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左右不了人们的内心;法律的严苛让人畏惧,但一旦有所松懈,不良陋习很有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道德可以直面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化作道德自觉,成为一种坚定的道德信念,“任尔东西南北风”, 都会保持“我自岿然不动”的坚定立场。
其三,道德具有社会强制力。较之涉及人的行为自由和物质损失的法律强制力而言,道德的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有时,这种力量更甚于法律,犹如“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之苦。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摒除社会陋习的过程中,道德潜移默化的促进人们自发、自主、自觉的生成和培养良好习惯。摒除社会陋习,需要法律的强制,更需要道德的自觉。
正方二辩(中原法院 孔凡松)
下面我将从摒除社会陋习与法律、道德的关系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历史正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制定了婚姻法,才废除了男人三妻四妾的陋习,有了教育法,才让女子能够上学,改变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陋习,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才大大改变了国人酒后开车的陋习。请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代,社会陋习的摒除主要靠道德?新加坡人极少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这是法律严惩的结果,香港30年来烟民减半,成为中国吸烟率最低的城市,这是法律完善的成绩。所以说 法令正则陋习除,陋习除则民安康,民安康才能社会和谐。
第二,摒除社会陋习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正是法律把人们行为纳入同一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法律的统一性还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大小之分,而道德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天下事非不明,社会陋习又何陋之有呢?
第三,道德没有强制约束力,靠道德摒除社会陋习就如同让郭德纲参加超级女声,跑的实在有点偏。道德可以揭示病痛,却无法继续疗救;可以明辨善恶,却无法制裁恶行。
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文件,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法律不是吓唬鸟用的稻草人。有了法律,社会生活才能有序化、条理化。没有了法律,善良的人们在种种社会陋习之中只能成为沉默的羔羊。只有以法为主,辅之以德,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使文明的演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反方二辩(惠济法院 吴琼琼)
刚才对方辩友说婚姻法摒除了男人三妻四妾的陋习,那么“红旗不倒,彩旗飘飘”该作何解释呢?对方辩友说香港30年来烟民减半,认为这是法律作用的结果。那么这体现的到底是法律的立竿见影还是道德的润物细无声呢?对方辩友提及东郭先生与狼,那么进行道德教化的人和接受道德教化的人他们中谁是东郭先生谁又是狼呢?对方辩友说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那么天下必定是非不明,既然每个人都是非不明了,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下面,我陈述一下我方观点。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法一定与道德相连,但违背道德不一定违法,失德与违法、犯罪之间,有一片断层带,这个断层带显然要靠道德自觉来规范。社会陋习就处于这片断层带中,因此摒除社会陋习主要依靠道德。
对方辩友认为摒除社会陋习主要依靠法律,那么您方的观点是否与法律道德化倾向有着些许关联呢?是否认为要依法治德,依靠法律来逼出道德呢?法律真的能逼出道德吗?大家想象一下,公众场所吸烟、吐痰、衣冠不整,人们会议论、媒体会报道、道德会评价,这些议论和评价普通民众是能够接受的,而一旦将这些社会陋习过分纳入法律领域,将其定性为违法,并加以惩处,相信大家是无法接受的,因为这样会把我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变成人人自危的东西。
有人看到了新加坡在道德立法上的成功经验,认为新加坡的国民素质是靠“处处有罚款”提醒出来的,新加坡的文明是靠缏子抽出来的,但到底是新加坡国民素质的提升成就了高道德标准的立法,还是立法解决了道德失范呢?在动用法律手段加强道德建设上,应该慎之又慎。在当今中国,在总体国民素质还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就超前立法,将摒除社会陋习主要依靠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因为缺少道德共识的现实基础而成为执行不了的纸上谈兵。法不责众,这样不仅不能唤醒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反而会伤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我们走在现代化路上,现代化进程,面临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转型的问题,社会生活已经出现了变化,需要新的道德价值秩序来规范和引领,需要从历史文化的延续、现代化起步的原点一步步来探寻,在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重建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和能为最大多数国民所接受的道德价值体系,主要依靠这种新的有生命力的道德价值体系,摒除社会陋习的目标才会实现。
反方四辩(惠济法院 赵媞)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法律的规定会对我们摒除社会陋习产生一些影响,但它只能作为我们当时具体行为的一个参考标准,它并不能最终决定我们内心的意志。因为一个人,无论他身在何处,他永远能倾听到的是他内心对于事物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给社会陋习下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我们要摒除的社会陋习,从《辞海》、《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社会陋习所下的定义来看,指的是“违背道德底线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文明的不良习惯。”我想请对方辩友注意,工具书中的概念明确告诉我们,所谓社会陋习首要的特征就是违背道德底线要求。我们每个人心中对于事情的评价都有自己的想法,对每件事情都有自己的思路和观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因此遇到事情,不会因为外部的硬性要求而改变自己的想法。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的事例、道理,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向大家证明了我方的观点,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影响个人行为的一个最主要因素是人内心对于事物的评判标准,是人的价值观。既然陋习是人们不文明的行为习惯,那么作为行为主体的人要摒除社会陋习,当然主要得依靠内心的道德。
纵观整场辩论赛,我方一不小心攥住了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法律的作用估计错误:对方辩友说法律在摒除社会陋习时可以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我方却不这样认为。何谓标本呢?标本泛指事物的枝节和根本。一个和谐的社会主要是由道德来维系的,而法律不能维系社会的全部,法律也不是社会的全部。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将法律的作用未免夸大了。康德曾经说过:“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我想请问大家,法律能保证我们一辈子不出现陋习行为么?如果不是在座每位内心都有着崇高的道德,那么今天我们的现场还能这么秩序井然,我们的辩论比赛还能顺利的进行下去么?在这里可没有立法的规定啊。
第二个问题,以偏概全:对方辩友先后举出新加坡等各国的例子试图论证法律在摒除社会陋习方面的有效性远远高于道德的有效性。但是他们或许忽略了,他们所列举出来的例子多是个例,怎么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呢?而且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些国家颁布规范国民陋习行为的法律前后,该国的不文明行为是否有明确数据显示有所减少,而且这种减少又恰恰是立法所带来的呢?
第三个问题,逃避问题:对方反复对我方问题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第四个问题,颠倒主体: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一句话“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如果一旦你不能坚持自己内心的道德,不敢坚持自己的信仰,尽管有严苛的法律,结果只会在诱惑和困难面前迷失自己,随波逐流。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世界上的社会陋习小而琐碎,单靠法治独木难支,更难以面面俱到。面对道德,这个决定着个人原则和意志的意识形态,在摒除社会陋习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种种优势,如果对方辩友还要告诉大家法律是摒除社会陋习的主力军的话,我只能用英国著名道德学家塞谬尔•斯迈尔斯的一句话来与对方共勉:一个没有原则和意志的人就像一艘没有舵和罗盘的船一般,他会不断随着风的变化而被迫改变自己前进的方向,最终迷失。
正方四辩(中原法院 张淑慧)
说到最后,对方辩友只能偷偷地、默默地感叹:唉,道德还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制约手段。当千夫所指的第三者执着地认为霸占别人丈夫是追求爱情时,道德只能望而却步;当潇洒多金的儿子吝惜金钱拒绝给付父母赡养费时,道德只能退避三舍;当公司的合伙人不顾朋友情谊出卖商业秘密时,道德只能袖手旁观。
然而法律能克服道德带来的劣势,容纳吞吐道德的优势。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精神原则,法律是规则条文,法律能教育感化,法律是气质信仰。 这也正是今天辩论赛现场秩序井然的真正原因。法律以其恢弘的内涵,诠释强大的功能。相信我们在座每一位法律人都深谙法律理性,相信我们在座的每一位法律人都和我们正方的四位辩手一样拥有共同的认识--主要依靠法律才能够摒除社会陋习!
当对方辩友热情洋溢地宣扬主要依靠道德来摒除社会陋习时,我不禁想最后反问对方几个问题:当一名司机由于酒后驾车造成惨重车祸时,被害人家属是否同意只用道德谴责的方式制裁肇事司机,而使肇事司机免于刑事处罚呢?当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容纳着各色人等,赌博成性、传播黄色文化毒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时,心痛的家长怎么能容忍用如沐春风般的悉心教诲来惩戒这些罪魁祸首呢?当你看到交通拥堵的路口、路况较差的阴雨天有越来越多的车辆避让颜色醒目的校车时,怎么能够不感叹校车条例对我们花朵的恩赐呢?
种种实例无不彰显道德在遏制陋习过程中的苍白无力。中国古代的思想道德教育不可谓不出色,但是连绵几千年陋习依然存在!关键在于缺少体例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以统一的、极具可操作性的手段有力地遏制着令人深恶痛绝的陋习,法律的各种功能是造物主对我们的格外恩赐,法律约束着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本能、压缩着人类膨胀的随心所欲、阻拦着人类对低级自由的追求。这种多方面全方位的手段和方法,又岂是道德能够仰止的。
陋习是人们是只顾自己享受、置旁人利益于不顾的自私表现,陋习是侥幸懒惰的人性弱点,陋习是浮燥、扭曲的人生价值观。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保障自由,而摒除陋习正是自由战争的组成部分,我们对法律规则的认真遵守,恰好是我们走向和谐的通天大道;我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追求恰恰是遏制陋习、迈向文明的方向要求。那么让我们相信法律这个助推器能使陋习灰飞烟灭,让我们相信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必能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让我们用法律谱写华丽乐章,奏响中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