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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到底借了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2-07-02 15:08:35


    法官简介:

    李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案  情:

小张是家中的独苗,父亲早亡,而母亲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无法只身远离。看着同村的年轻人都外出去城里打工挣了钱,小张心中不禁暗暗着急。2007年小张听说邻村有人开办养鸭场挣了大钱,不由得暗暗心动,心里盘算着在家里附近就能开办养鸭场,这样不仅可以挣着钱,还可以就进照顾母亲,一举两得。但是办养鸭场需要资金,家里这几年为了给母亲看病已经家徒四壁,实在筹措不出钱再开办一个养鸭场了。正在犯难之际,小张想到了同村的表哥蔡某,蔡某是村里有名的“能人”,是村里最早给家里盖上小洋楼的人,两个人又是亲戚,找他一定能借到钱。果然,蔡某听说小张要借钱后,二话不说同意借给小张5万元钱,但要求小张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借用期限1年,蔡某先扣除1万元的利息,按4万元付给小张,小张还款时算算利息,多退少补。2007年6月,小张按照两人商定的内容给蔡某写了借条,蔡某付给小张4万元。2008年6月,小张找到蔡某,说养鸭场刚刚开办起来,正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借款需要过段时间才能还,蔡某同意了。其后,蔡某出门做生意,一直未找小张索要借款。2011年春节,蔡某回家过年,小张主动找到蔡某,偿还了2万元,说是先付一部分利息。又过了半年,蔡某因故急需用钱,找小张索要借款,小张表示近期生意不好做,暂时没有钱,蔡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剩余利息。而小张则认为,根据他书写的借条,他2008年就应该偿还借款了,蔡某2011年才来索要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蔡某借给小张钱的时候,实际只支付了4万元,现在要求还5万元不合理,而双方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应减免一部分利息。

下面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关系是否因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利息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在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借款人是否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四倍的部分的约定是否有效?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2007年小张向蔡某借钱,商定2008年还款,到了2011年距离二人商定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二年,的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2011年春节的时候小张主动找到蔡某归还了2万元,就是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应该重新计算,从2011年春节开始后的两年,蔡某起诉小张主张债权都是可以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最长的保护期限就是二十年,除非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否则,即使发生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了二十年,权利人也丧失了胜诉权。但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意味着实体权利的丧失,仅仅是指权利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对该项权利不予保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权利人仍可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小张向蔡某借款,虽然双方商定的是5万元,但由于有1万元是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蔡某实际只交付给小张4万元,所以蔡某只能按照本金是4万元索要欠款及计算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小张与蔡某商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月3分,即月息3%,合年息36%,而2007年至今的银行一年至三年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5.4%至7.56%之间,故二人约定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故蔡某最多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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