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日,巩义市小关镇农民房钦领,因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03年9月17日中午,房钦领在米河镇卫生院门诊部玩耍时,盗走马某某V66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920元。同月房钦领伙同他人在小关镇某摩托车修理部,趁其店主熟睡之机,盗走现金200元。同年10月9日下午,房钦领伙同他人到小关镇某旅店一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浙江旅客赵某某现金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钦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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