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原告小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她起诉父亲讨要其就读高中及大学直至能独立生活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小唐的请求。
原告小唐与被告老唐系父女关系。小唐今年20岁,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就读于某高中。2010年8月,小唐考取某高校中文系,现为大二学生。几年前,老唐因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生活,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决于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入狱服刑。小唐诉称其自2007年起由母亲独自抚养,上大学后,生活费用增加,小唐母亲独力抚养小唐困难。小唐诉至法院,要求老唐支付其高中及大学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期间的每月抚养费3200元、每年教育费36000元。
老唐辩称,其与小唐母亲至今尚未离婚,小唐上学及生活费用无论由原告之母还是老唐支出,均应视为父母双方共同支付,小唐不应再要求给付高中阶段抚养费。此外,老唐在2009年至2010年系因入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尽抚养义务,并非拒绝履行抚养责任,要求驳回小唐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唐就读高中期间,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现小唐已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其受抚育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不具有要求高中抚养费的实际需要,故小唐要求给付其高中阶段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小唐已年满18周岁,就读的是大学学历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故对小唐要求支付其大学期间直至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请求依法也应不予支持。但在案件调解阶段,老唐自愿在小唐未来两年大学期间每年给付一万元费用,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唐要求给付其过往高中及大学阶段抚养费的请求,但同意老唐于未来两学年每年给付小唐抚养费一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