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吕某向邝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邝某持欠条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吕某则称,钱已还过了,欠条都还给自己了,也提交了欠条一张。蹊跷的是,两张欠条不仅内容一致,就连字体、行间距、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这对“孪生”欠条使得案情扑朔迷离。
邝某称其曾多次要求吕某还款,但均被其以种种理由推脱,吕某至今尚欠其6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归还其本金及利息。
吕某则称,2010年8月25日其已将钱还给了邝某,当时邝某拒绝出具收条,只是将欠条还给了他。但事隔两个月后,邝某又拿一张欠条要求其还款。
经比对两张欠条,吕某提供的欠条笔迹较邝某提供的略粗,似乎是按原欠条临摹而成的。但究竟是谁“临摹”了这张欠条,双方各执一辞。
邝某称,2009年3、4月份的时候他去吕某的办公室要钱,当时吕某说他记不得是多少钱了,让邝某给他一份复印件。后来邝某再找吕某的时候就给他了复印件。至于吕某现在的那张欠条从哪儿弄的,他不清楚。
吕某则怀疑其还款时邝某给他的是一张比照原欠条模仿的假欠条。
由于对是否归还了欠款,双方均未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经吕某申请,邝某同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进行了心理测试。鉴定机构的结论是邝某说谎概率较高。
一审法院驳回了邝某的诉讼请求,邝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邝某已撤诉。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事实”,即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如果不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导致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应妥善保管欠条(包括复印件),打欠条时除了签名最好按指印,不要随便交与他人,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定要向出借人索取收条,否则极易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使自己遭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