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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学校里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3月8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3-08 17:03:09


[法官简介]

    耿红丽,31岁,法学硕士,现任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曾多次获办案能手、优秀法官等称号。

[案情介绍]

    12岁的肖某与范某、李某均系郑州市某中学学生。2001年10月1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在上体育课时,肖某将足球踢出了学校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某提议,由范某、李某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在爬围墙时,肖某不慎从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某、李某见状后将肖某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某头部作了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某的父亲联系,因联系不上,肖某的班主任骑车到肖某父亲的单位找肖父。下午4时许,肖某父亲单位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诊断,肖某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肖某颅脑外伤后如果能及时进行救治、采取颅内减压等治疗一般不会产生颅内高压继发脑疝,出现目前如此严重的后果。

肖月: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2、肖某应当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3、范某、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耿红丽:

    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造成损害后果,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肖某在学校摔伤时,年龄为12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育和年龄的增长,已经对自身有一定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识别能力。在校上体育课时,肖某违反学校纪律爬墙捡球摔伤,责任在自己,学校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肖某头部受伤后,由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肖某的父母当时不在现场,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学校对肖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能,应当及时将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造成肖某目前的损害结果,主要原因是学校未及时送肖某去医院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导致肖某终身残废,学校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具有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范某、李某而言,虽然协助校某爬墙是应肖某之要求,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肖某爬墙可能造成危险的后果应该有所预见,二人明知危险仍协助肖某爬墙是有过错的,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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