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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诉客户还款 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2-06-20 11:06:12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欠款案。原告谭某系某农信社柜员,其在为被告沙某办理汇款业务时误将2000元操作成20000元,被单位责令垫款18000元。为弥补损失,谭某找沙某协商。沙某给付谭某3400元,谭某让沙某就余款14600元出具欠条。后因沙某拒绝继续给付,谭某诉至法院讨要欠款。经审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谭某的请求。

    2012年年初,67岁的农村老汉沙某手机收到中奖短信,但要求沙某汇寄公证费,并提供了一银行账户,沙某于2012年1月6日、7日三次到谭某所在信用社给对方汇款总计6800元。谭某为沙某办理1月7日那笔2000元的汇款业务时,因操作失误,实际汇存了20 000元。之后,谭某让信用社协储员刘某找沙某协调处理相关追讨事宜,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1月8日,谭某按错款18 000元向信用社垫补。经刘某参与协调,沙某先后给付谭某3400元。1月10日,谭某以让沙某为其出具平帐手续为由,沙某在谭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并捺指印。其后,沙某知悉自己可能陷入电信诈骗而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被民警告知所谓手机中奖短信确系电信诈骗。后因沙某拒绝给付剩余款项,谭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沙某清偿欠款14 6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为客户办理汇存款时,因个人操作失误,将原本汇存2000元的业务实际汇出20 000元。之后,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从而导致损失实际发生。沙某虽先后给付3400元,并在谭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并捺指印,但结合案外人刘某证言,无法认定沙某在其无过错情况下自愿承担因谭某过错所致损失并偿还其款项,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沙某清偿欠款14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王永红提醒老年朋友,不要轻信手机中奖信息而给陌生人汇款,以免上当受骗。如遇类似情况,要和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她同时提醒金融机构,在办公电算化及网络普及的当下,虽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增加了风险,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更为审慎注意,以免工作失误,给自己造成损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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