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讲授法理课的老教授列出阅读推荐书目,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赫然在列,只是青春的日子忙碌而热烈,没有静下来的时间和心情。研究生期间,这本书成了必读书目,但抽象的理论构建、复杂的逻辑推演,以及中西方文法的差异,给阅读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尝试几次终究半途而废。而今,吵吵嚷嚷的现实磨掉了梦想的棱角,功利、浮躁的气息迎面袭来,忽然很向往理论的纯粹。偶然一日,整理书柜,《正义论》映入眼帘,在一种强烈阅读欲望的驱使下,开始重读经典。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终于勉强读完,仍旧感觉吃力,甚至有些囫囵吞枣,即便如此,心中的震动与感慨让我久久不能平静,它带给我的不仅是一种理论的滋养,更是对现实问题的深深思考,让我更加清晰地听到内心正义之声的召唤。
40余万字的《正义论》出版1971年,是罗尔斯从50年代开始撰写的论文集合,期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罗尔斯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认真观察和反思,最终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到对正义观念的正名之上。
全书分为三个部分,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阐释、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及引申出的正义二原则。第一编“理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在正义观构建过程中,罗尔斯秉承了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并为其正义理论设定了一个前提—— “无知之幕”,在罗尔斯看来,此时人们会自然地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即“最大的最小值”规则。进而,罗尔斯得出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二编“制度”,解决如何实现正义的问题。罗尔斯从制度和个人两方面论述了正义原则所需要的社会结构和对个人的义务与职责。他设计了一种良好社会的模式:通过四个阶段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将两个正义原则运用于制定具体的法规政策;以及把政府划分为四个部门:配给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分配部门,来保障正义的最终实现。在个人义务与职责方面,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此外,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
第三编“目的”,罗尔斯主要完成对正义观产生的基础及其稳定性论述。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需要有客观物质条件,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正义观的改变就无从说起,而当时的西方制度并没有给两个正义原则提供这样的基础。罗尔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的道德价值、自律、自我的统一与一致性等上面。他用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说明体制、社团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的善。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使人们产生了正义感和道德感情,而正义感和道德感情又是正义原则得以持续的条件。这成为一种互为因果的道德论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带有理想主义色彩和很强的道德因素,他认为一种完美的正义观可以改革社会体制,几乎没有提及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方式的决定作用。这成为其理论被历史唯物主义所诟病的硬伤。同时,反对声音也来自于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罗尔斯将自然天赋与努力视为社会公共财富,违背了自由主义的教条。也有人评判《正义论》内容激进,证法平庸,其视域甚至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经验的深度,无法克服道德虚无主义。
诚然,罗尔斯的《正义论》并非完美,也不一定适应中国的国情,但他对正义穷尽一生的追求,对平等和自由的热切关注,对社会现实的反思,对变革的希望与坚持,让人钦佩也引人思考;他传达的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对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他对道德因素的重视,对个人道德升华的希望与促进,也切合中国传统主流思想以及时代对道德的呼唤。
正义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具备的基本要素。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中,种种社会问题与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文化极大繁荣伴生而来。人们对“官二代”、“富二代”、城乡差别、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关注与热议,表达着对自由平等的诉求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罗尔斯的正义论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视角和参考:强调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正义的实现。以“正义的程序达到正义的结果”,为现实中各种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一个阿基米德支点,通过应用于社会制度,发挥其“纠错”功能,有了程序正义的限制和监督,社会中不正义的部分会不断地被排除出去,进而使运行可以变得更加正义。它像一把尺子,可以衡量社会各种制度和程序的正义性,当非正义的趋势产生时,良好完善的程序规则将其他力量都调动起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确保社会的良好运行,从而实现社会运行的自我修正和完善,不断趋向正义,趋向和谐。
在《正义论》发表三十一年之后,罗尔斯停止了一生对正义的探究,离开了这个世界。他终其一生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对我们法官——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一种强大的精神激励。听从内心正义的召唤,合法、审慎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让更多的人获得公平与正义,以一己之力助推社会和谐。这是我们的使命,更是人生价值所在。长路漫漫,上下求索,愿与所有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的人们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