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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他人八元钱 判刑一年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3-08 15:30:39


    日前,被告人刘亚飞因抢劫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刘亚飞,男,20岁,巩义市人。2001年11月28日凌晨,刘亚飞伙同毕现峰、毕利辉、史中权(三人均已被判刑),酒后在310国道巩义市回郭镇柏玉村路段拦住过路的邵彦龙、闫朋飞、刘晓磊后,毕现峰持刀威胁,抢走闫朋飞现金8元,后四人将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亚飞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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