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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执法宣传内容应该注意内容的合法性

------从近阶段治理农村燃烧麦茬说起

  发布时间:2012-06-18 16:18:50



一、引子

城市呆久了,总想回乡村呼吸新鲜空气。回到商丘,还没踏上田野,在车上心情已经坏了,一眼望去,没有阳光,没有新鲜空气,有的只是麦茬燃烧的浓烟。燃烧麦茬的起因是现在大部分收割机不能够完全将麦秸打碎,秸秆覆盖在土地上无法耕种,如果采人力清除则又过于费人工,在粮食种植效益不高的背景下,农民便用原始的方法------火烧来处理秸秆,但是带来的问题一是空气污染严重,二是容易造成火灾,每个县市都有因燃烧麦秸秆引起的麦田起火,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沿着乡村公路前行,心情更加不好,原因不是燃烧的秸秆和浓烟,而是路边随处可见的治理燃烧秸秆的执法宣传标语,“点火之时就是坐牢之日”,“上午烧麦茬,下午就拘留”,“烧麦茬,拘留十五天罚款2000元”,“燃烧麦茬必定拘留”,“焚烧麦茬,蹲监坐牢”。

  燃烧麦茬危害是大的,但此等宣传让人不敢苟同。

二、执法宣传的特点

执法宣传实际上是普法活动的一种方式和一项内容,目的是让民众了解相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职权行使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普法宣传。执法宣传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宣传主体的特定性。严格概念的执法宣传主体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其他社会机构。执法宣传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而指引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权威的主体,且执法宣传的内容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更需要权威的执法主体来实施。如此次我省农村在宣传禁止燃烧麦茬和秸秆的活动中,宣传主体主要是基层政府和公安派出所以及环保部门。

2、内容的特定性,即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执法主体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以及法律后果。执法宣传的内容体现的是执法主体职权性、民众义务性,目的是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使民众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赋予公民权利和宣传其他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执法宣传。禁止燃烧秸秆的宣传内容主要是强调该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如上述的拘留、罚款、坐牢等等。

3、执法宣传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宣传的内容涵盖法律规定、执法程序、执法后果等,因为执法宣传的内容多是直接影响相应主体的财产和人身自由,所以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此次治理燃烧麦茬麦秸的执法宣传,媒体宣传的内容合法性问题不大,关键是在农村的现场宣传和标语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不合法律规定。

三、如何评价上述治理燃烧麦茬的执法宣传

如果因点燃麦茬和地上秸秆,引起火灾导致没有收割的小麦被烧或者人员烧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此种情形如果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失火罪的认定标准,则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如果当事人明知可能发生上述结果而放纵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则构成放火罪。如果燃烧麦茬秸秆引起火灾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而构成行政违法的,则有可能负行政处罚责任。达到污染环境的程度的,可能负环境责任。但是,上述的执法宣传并不能显示任何的法律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仅仅是以法律的名义采用威胁主义的方式。

不可否认,在我省的部分农村普法教育开展的效果不是很好,农民意识中法律不是法典,也不是章、节、条、款、项,而是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宣传行为,一些农村社会法律意识的产生也依赖于此。

“点火之时就是坐牢之日”,这在农民意识中这就是一条刑法规范,具体的理解为:如果我燃烧麦茬,如果被抓住,我就要坐牢。至于什么是放火罪,什么是失火罪,犯罪如何构成,负何种刑事责任,并不在其意识之中。点火是否就是构成犯罪,是否就是要负有期徒刑的刑罚?显然点火和坐牢之间形不成必然的因果联系。这样错误的执法宣传的出发点是利用法律威慑力来制止燃烧麦茬,也许目的真的达到了,但是法律的严肃性被破坏,法律就会被曲解。又如“燃烧麦茬拘留十五天罚款两千元”,农民理解为:燃烧麦茬和麦秸,就要被拘留十五天并被罚款两千元。至于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内容,农民并不了解,宣传中也不会告知。

选择如此的威胁主义的宣传方式,一则不能够真正解决燃烧麦茬的问题,没有研究燃烧麦茬出现的原因,二则造成违法宣传,形成错误的社会法律意识,三则造成民众反感,影响政府形象,因为上述的宣传内容树立的是“暴力政府”形象。

由此笔者认为,前述的执法宣传方式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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