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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敢抢劫 触犯法律要判刑

  发布时间:2004-03-08 15:29:19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16岁)和康某(16岁)抢劫一案。

    2003年10月24日20时许,刘某、康某等五人,在巩义市区陇海宾馆对面地道口处,拦住行人付琳强、余红亮,对二人进行威胁、殴打并搜身,抢走二人现金35元及IC电话卡一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后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型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建议司法部门和学校、家庭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从而有效地避免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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