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偃师市山化乡光明村27岁的农民徐宏涛,因犯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
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宏涛路经巩义市新华路肥羊王饭店门前,
见四周无人,将崔宗顺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200元。
当月24日夜,被告人徐宏涛驾驶该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因车无牌照,被公安人员盘查
询问,其做贼心虚,供述了盗车经过,后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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