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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群体诉讼简介

  发布时间:2012-06-18 10:43:40


    一、瑞典群体诉讼整合

    瑞典《群体诉讼程序法》包括私人群体诉讼、团体诉讼和公共群体诉讼,于2002年在议会通过,并于2003年生效,是首个对群体诉讼实施全面立法的欧洲国家。《群体诉讼程序法》可以视为欧洲大陆法系对群体诉讼进行全面立法的突破,其群体诉讼模式对于欧洲来说具有非常重要开创作用,推动欧洲法律的发展。但在立法之初征求意见时企业界、学术界、律师和法官等展开激烈的辩论:立法者认为需要通过一部全面的法律,将私人群体诉讼、公共群体诉讼和团体诉讼整合起来,并同时允许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不同意见者认为诉讼可能被滥用,法院可能会陷于诉累中,而且建议稿几乎打破瑞典当时法律传统。立法者后来对新的群体诉讼法进行了简化和弱化以求平衡,最后获得通过。

    二、瑞典群体诉讼其特点

    (1)私人群体诉讼可由群体中的成员提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原告必须是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人,提起私人群体诉讼的群体成员必须有其自己的诉讼请求。

    (2)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瑞典的群体诉讼采用加入制,而不是退出制。群体成员的资格始终以为了加入诉讼而向法院提出申请为条件。群体中那些符合原告条件的人都应受到有关诉讼的通知。通知采用个别通知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如散发传单或在报纸、电台中刊登、播发广告。如果符合群体成员条件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申请,即不选择加入诉讼,那么他们就不再被认为是群体成员,有关争议的任何决定也就对他们没有拘束力。

    (3)法院的裁决对所有申请加入诉讼的人产生拘束力,就如同他们亲自参加了诉讼一样。

    (4)群体成员不是诉讼当事人,他们通常不参加审理。尽管判决对他们适用,如同他们就是当事人一般,但是他们不承担诉讼费用。

    (5)尽管他们可以不参加,但他们有权参加到诉讼中,成为诉讼当事人,并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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