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是人生的黄金时段,本应树立自己的理想和人生目标,为自己的美好前途而奋斗。然而,倪某某再外打工期间,不遵纪守法,一时歹念横生,却换来的是牢狱之灾,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人生涂上了抹不去的墨迹。
倪某某,男,20岁,系山东省藤州市人,在巩义市某酒店打工。2003年12月1日夜23时许,倪某某将在本酒店的女服务员赵某某(1986年8月31日生)骗至该酒店204房间,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赵某某实施了奸淫。
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积极的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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