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荥阳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丁某在饭店闹事,又打伤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11月4日晚10时许,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张某、周某接110指令,称广武镇后王村李寨一家饭店有人滋事,前往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丁某手持菜刀正在闹事,民警张某即上前对其劝阻,并将其菜刀夺下。不料,被告人丁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大打出手,致其轻微伤。后丁某伙同庞某(另案处理)将受伤的民警张某往李寨村拖拉时,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公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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