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在本地盗窃价值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后,为了掩人耳目自作聪明跑到外地销赃;黄金首饰加工店老板明知该饰品来路不明,但为了贪图便宜仍然予以收购,结果两人同落法网。2012年6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亚豹犯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今年26岁的张振涛,是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的一位农民。因其好逸恶劳,经常入不敷出,于是就产生“盗窃致富”的念头。经过多日踩点, 2011年10月11日傍晚,张振涛来到登封市区一家属院,趁居民李某不在家中之机,撬窗进入李某卧室,将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上午,张振涛特意乘车来到毗邻的汝州市区,将盗来的黄金项链和戒指以927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黄金首饰加工店的老板李亚豹。李亚豹明知该项链、戒指是犯罪所得,但为了贪图便宜仍然予以收购。张振涛满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但时隔仅一天,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为了减轻罪责,张振涛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在汝州市区将同案人李亚豹抓获。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戒指价值共计121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力亚豹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振涛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豹案发后退还涉案赃物,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