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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物业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2-06-14 15:49:46


    自从有了物业公司,它们和业主便仿佛成了天敌,双方的矛盾屡见报端。6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与业主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有意思的是,这次物业公司赢了,而败诉的业主不是别人,而是小区的开发商。

    开发商变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

    顺达公司(化名)是一家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有限公司,2008年,顺达公司受郑州市卫生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聘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09年和2010年,顺达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顺达公司进驻该小区后,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也均按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唯有一家业主,虽在该小区拥有多套房产,三年来却始终不交纳物业费,该业主不是别人,正是小区的开发商大元公司(化名)。

    “他们是开发商,每次去收物业费,连理都不理我们。”物业公司负责人一肚子苦水,“小区3号楼的1-3层,还有两层门面房都是他们的,面积能有4、5千平米。到2011年8月31日,已经拖欠物业费120409元。”

    虽经多次催要,但大元公司始终不予回应,无奈,顺达公司只得将大元公司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期间,顺达公司重新合算了房屋面积并增加诉讼请求,最终,要求大元公司支付含滞纳金在内的物业费226996.38元。

    闲置的车库应不应该收取物业费?

    “他们告我们,笑话,因为他们服务不好我们还损失了50多万,我们还要告他们呢!”收到起诉书,大元公司负责人非常不满。

    大元公司辩称,首先,他们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其次,该小区3号楼的1-3层是地上车库,而非住房,对于车库的管理和住宅应该不一样,这3层车库,物业公司既未与大元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提供过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收取物业费用。对于门面房的物业费标准,大元公司认为远高于物价局的收费指导价,十分不合理,故不予交纳。

    “他们来了以后,根本没尽到合同义务,小区环境卫生极差,车辆停放混乱,因为他们违约,导致我们的车库长期闲置无法使用,临街门面房无人愿意购买或租赁,给我们造成了56万元的损失,我们要求赔偿。”大元公司向法院提出了针对物业公司的反诉。

    针对反诉,物业公司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小区车库的闲置,恰恰是因为大元公司不让小区业主们使用,并将大门焊死造成的。近年来,车辆不断增加,物业公司尽了最大努力确保小区道路畅通,卫生环境维持整洁,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应驳回大元公司的反诉。

    法律有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补交物业费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建成后,业主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已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聘请顺达物业公司,并分三次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大元公司作为小区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间应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壹圆,建筑面积共4850.35平方米,故大元公司应交纳物业费174612.6元。

    顺达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未能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管理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对物业费的迟延交纳存在相应的责任,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

    大元公司作为车库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是否出租或者出售享有处分权,物业公司存在小区内车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形,但并不必然导致大元公司所有权的行使或处分,故对大元公司的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174612.6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大元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作出后,大元公司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但特殊之处在于业主是小区开发商。针对开发商提出车库不应收取物业费的说法,审理该案的韩战杰法官告诉记者,该小区的车库虽然长期闲置,但原因出自开发商本身,因为车库包含有小区的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车库仍属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理应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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