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偷窃妻哥钱 法不容情判刑又罚金
作者:巩义法院 会晓 向伟 发布时间:2004-03-08 15:24:08
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巩义市上庄村见到其妻姐和姐夫崔某四处转悠着卖煤球,就问其姐夫,都出来卖煤球,谁在家看门,当得知没人看门时,顿起歹心,丁某某趁其妻姐家无人之机,撬门进入房内,盗窃现金3200元。
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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