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根据全市法院文化建设整体工作部署,3月12日,市中院举办第三期法官大讲坛,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保甫以《法律人心中的灿烂之光》做了精彩的报告,市中院200多名干警参加了讲坛。
李保甫副院长用生动的语言、鲜活的案(事)例和丰富的课件从三个方面围绕讲题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讲解。
一、像阳光一样的法律之光。李保甫副院长认为,阳光恒而持久,无私无偏,照亮着世界,点燃着人们心中的希望;法律向阳光一样疏解着人们的心结,温暖着整个世界。获得阳光的特点则是变以自然,有因有果,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得相同的阳光,就法律实施来说,布莱克认为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虽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实践证明,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原理本身并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判决结果不确定是一种常态,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取决于案件本身的社会结构,即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具体来说,谁控告谁、谁处理案件、谁与案件相关、谁是当事人双方可能的支持者等,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案件的社会结构,正是由于这些案件社会结构(特征)的不同才最终导致结果的不同。
二、为什么法律之光会像阳光一样——影响执法的基本因素。影响执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律的政治性。执法者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国家本身是政治的产物,执法就是在治国,执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政权,实施治国之术的法官必须讲政治。二是法律的人民性。首先,人民要参与,即参与诉讼的人员范围“不可控制”。如药家鑫案从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一步步演化成社会的对立,与案件当事人家属的不妥当处理方式、代理人的设计、媒体不同角度的参与等密不可分。其次,人民要满意,即裁判理念与民意需要“充分融合”。社会公众的情感和良知是判决和法律规则合理性的底线,执行法律要顾及民意,特别是处理社会关注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可能引起的反应,防止产生突破底线的危险。第三,人民要知情,即对形成的公共事件要“信息公开”。工作中,常出现由于信息公开不够,不重视舆论引导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可能甚至已经形成公共事件的案件缺乏应对的方案,如彭宇案。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没有妥善处理好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案件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法律的人民性要求在执法中贯彻群众观点,做到为群众司法,到群众中司法,让群众参与司法,让群众监督司法。群众观点决不是官员或者说是公务员的专利,而是涉及到任何行业、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三是法律的时代性。由于机遇的时代性、矛盾的时代性、任务的时代性、公平感的时代性,法律具有时代性。法律产生于对“越界”(自由、权利)的约束而形成秩序——法律规则,纷繁复杂的“越界”进一步冲击着既定的法律秩序(法律规则),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则,适应并维护着社会的发展成果,形成新的秩序,新规则接受新的“越界”现象的出现。因此,执法者永远都要面对社会发展与规范秩序的“矛盾运动”。
三、让法律之光永驻法律人充满阳光的心中。首先,法律之光是否灿烂取决于法律人对体制的理解。要理解并适应特定的政治结构,理解得好才能够做得更好。要加深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认知,我国的司法权不是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权,而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模式下的司法权,要防止对司法加载不能承受之重;要正确理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司法防线张力不足而断弦。其次,法律之光是否灿烂取决于法律人的胸怀。要持开放的心态,裁判不是法官的专利,但法官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一方面,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参与,另一方面,不能推脱法官本该承担的责任。第三,法律之光是否灿烂取决于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困难中要把法律作为事业去追求,而不仅仅是作为谋生的手段,从而成就自身的价值,造福社会。第四,法律人是否有阳光的心态,决定法律之光是否能够驻于心中。如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所说,良好的法律状态要依赖强有力而行之有效的法律权威、一个胜任并且有为的司法机构和良好的程序形式,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与之相比尚有相当差距,这就需要法官有阳光的心态,不能怨天尤人,有些情况下,要视形式上的不正常为正常,变实质上的不正常为正常。能呼唤裁判统一的法官,是心存正义的法官,是有法律信仰的法官,是能够让法律通过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让法律最终释放出灿烂之光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