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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抢劫杀人 郑州中院依法严惩

  发布时间:2004-03-08 08:49:32


    2004年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冒充警察抢劫杀人的被告人高兴龙、孙庆山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

    被告人高兴龙,男,49岁,无业;被告人孙庆山,男,46岁,工人,曾因犯伤害罪、盗窃罪被二次判刑。1998年9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高兴龙、孙庆山共谋后,到郑州市陇海中路名车城要了自行车旧闸线一根,来到郑州绿云小区被害人白某租住的楼房对面窥视。当晚8点左右,白某开着乳白色的本田轿车与某开发公司的姚某离开绿云小区,二被告人即乘出租车尾随,约晚10时许,白某将姚某送到郑州海豫酒店后即开车离去。二被告人尾随至淮河路与金海大道交叉口时,见白某正在等候信号灯,二被告人下车,身着警服的被告人高兴龙即以查车为名叫白某下车,并与孙庆山一起将白某推入车的后座内。之后被告人高兴龙驾车,途中被告人孙庆山用车闸线将白某勒死,并将白某的衣服脱光。二被告人又将白某的尸体抛到高速公路兰考站出口开封县杜良乡刘井砦村黄河堤南稻田内,将白某驾驶的本田轿车抢走,该车价值2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兴龙、孙庆山共谋后将他人杀死并抢走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均应依法严惩。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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