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案件原告方申请,2012年6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干警刘朋飞、李磊及王江波一行来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预对置于西和县鱼磨村的一辆报废挖掘机予以财产保全。
为避免异地保全可能带来的阻力,6月6日上午,惠济区法院干警首先来到西和县法院,先后与该院民事审判庭李庭长、主管执行的李副院长、执行局郭庭长和法警大队卢队长介绍案情说明来意。西和县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听取介绍后高度重视,立即调动该院精干力量赶赴鱼磨村,并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在实施具体保全措施过程中,该案件的被告当事人通过电话指挥其亲朋好友和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采取阻挠、拦截、威胁等手段非法阻挠法院依法行使职权。6日中午13时起至下午18时30分,惠济区法院和当地的干警们通过介绍案情、解释法律规定等方式反复耐心劝说上述人员停止妨碍执行公务,但收效甚微。
经惠济区法院干警与主管慕副院长请示,并与西和县法院主要领导协商,在夜幕降临之前的18时30分依法果断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妨碍保全工作的带头人员支某与林某强行控制,并带到西和县法院,阻挠、围堵执法人员的情况才得以有效缓解。
因妨碍保全工作的带头闹事人员支某与林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惠济区法院遂于当晚对支某与林某依宣布法拘留并送至西和县拘留所。
第二天,在运送被保全的挖掘机离开现场时,突发情况再次发生,被告当事人纠集的人员在车辆必经之路设置了障碍,采取车辆围堵的方式阻止运送挖掘机的车辆通行。在此情况下,惠济法院干警立即与西和县法院主要领导协商,请求西和县公安、交警等部门协助。但因堵路的车辆吨位过大,驾驶人避而不见,该县交警部门的执法车辆也无法将其拖走,事态陷入僵局。
而在当日下午,逐渐明白自身行为是不合法的部分群众自觉放弃不理智的行为并撤离现场。运送挖掘机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行,返回郑州。支某与林某切实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之后,对其二人的拘留措施也得以提前予以解除。
这次异地保全措施所面临的情况复杂,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但是惠济区法院干警沉着冷静,耐心负责,在西和县法院的全力协助之下保全工作最终得以完成。笔者也在此对西和县法院的大力配合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