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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离婚又反悔:状告前夫索要财产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2-06-13 09:36:36


    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由于妻子有了情人而发生裂变。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妻子自愿“分文不取”。可人财两空后,妻子却起诉前夫要求撤销两人曾经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2012年6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晓丽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2年初,经过一系列的情感培养,供职于河南省登封市某机关的女职工王晓丽终于和同单位的张晓锋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从此,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随着家庭生活的进一步深入,两人婚姻也不可不免地出现了危机。张晓锋虽然是一个比较内向的男人,不会讨妻子欢心,但却是一个称职的父亲。他平时除了干好本职工作外,几乎把业余时间都用在了女儿功课的辅导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冷落”了妻子。而妻子王晓丽却善于言辞,平时喜欢参与各种“外交”活动,导致每天下班回家的次数明显减少。为此,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晓丽结识了一位私企老板。此后,两人背着家人,来往日益频繁。为了能够跟着这位老板享清福,王晓丽运用种种手段,说服丈夫张晓锋于2010年5月17日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当场还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自愿离婚,女儿由张晓锋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张晓锋所有,其中包括一辆小轿车、一栋楼房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贵重物品。此外,张晓锋承担家庭全部债务。”协议签订后,为表明自己离婚的决心与信心,王晓丽特意在签名后注明了“以上是本人意愿”七个字。

    王晓丽本以为从此就可以得到自己的幸福,但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深深爱恋的情夫,在得知她离婚后一无所有的情况下,竟然一夜之间悄然蒸发了。与此同时,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前夫在与自己离婚后,竟然私下将家庭轿车和住房转手卖给了他人。

    面对这人财两空的不良局面,王晓丽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2011年12月19日,王晓丽以原告身份,以与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一纸诉状将前夫张晓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她和乔小安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

    经审理,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一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此类合同在订立时就应存在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如果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是在合同订立后才出现的,则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必须是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由于没有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2)合同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等方面的优越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内容;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17日签订的协议,就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处理、财长的分割等问题所做出的约定,显然不是有偿合同。而且,双方结婚长达多年,在订立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会掺杂感情因素。同时,协议将女儿的抚养和共同债务的偿还,均约定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不能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二是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实施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者相比,不难看出《解释》(二)对可撤销协议要求得更为严格,范围更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带有更多的感情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变更或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做真实情况来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王晓丽之所以同意该财产分割方案,主要是为了顺利达到离婚目的,不惜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答应给予对方。而张晓锋则是借此让自己的生活多一点保障,双方各取所需,应该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公平问题。据此,法院没有支持王晓丽要求撤销夫妻订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正确的。

     当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一些男女为了达到自己离婚的目的,不惜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去追求所谓的幸福。殊不知,一旦事后反悔,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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