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开车避让是一名好司机的基本素质,往往事故就出在所谓的“争一口气”上。减速避让,损失最多只是几分钟时间而已,但加速猛冲,则很容易“两败俱伤” 。
因在过路口时,没有注意避让,北京车主郝先生在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上撞上了右侧的郑州的哥李师傅和路人赵某。2012年6月1日,惠济法院正式作出判决,郝先生赔偿出租车司机和被撞伤的行人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4万余元。
2011年11月20日9时18分,郝先生驾驶京A号小客车到郑州办事,在他沿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由西向东行至香山路时交叉口时,未注意减速避让,撞上了由南向北行驶的的哥李师傅的豫A号出租车,但郝先生并没有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走了十几米撞上了骑电动车路过此地的赵某。此时,郝先生才被周围群众拦下。的哥李师傅和赵某被立即送往惠济区人民医院。赵某被诊断为: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左侧第七肋骨骨折。
随后交警赶到了现场并进行了勘验。2011年11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哥李师傅和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三方就赔偿数额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没能达成一致。于是,2011年12月22日,的哥李师傅和赵某将郝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郝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郝先生在法庭上称,自己驾车正常往前行驶,当看到红灯变绿后就径直向前行驶,自己从反光镜看到有辆出租车车正右转弯,就一踩油门想加速过去,结果就正好撞上了李师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郝先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未让右侧车辆先行造成的,其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其中有大部分都是由于驾驶员为注意礼让他人造成的。本案中之所以判赔郝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我国之所以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是由于驾驶者在车辆的左侧,如果左右两辆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大,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此外左侧视线受驾驶室影响比较大,所以同时出现在道路左侧和右侧的车辆,右侧更容易发现。
而如果让左侧来车先行,会出现“谁礼让谁全责”的死循环情况。例如:当车辆驶入路口,在到达道路中线前发现右侧有来车,如果此时为了避让右侧来车停在道路中央,让左侧来车先行这个规定将使得礼让车辆丧失路权,这会导致一个交通规则上的死循环。而让右侧来车不存在这个情况,车辆驶入路口就享有路权,此时不需要担心与左侧来车发生碰撞后的法律问题,只需要专心让右侧来车即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理让的“右侧来车”,指的是所有右侧的来车,比如左转、右转、直行。因为区分右侧来车到路口的运动状态很难。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转弯都需要避让直行车辆。转弯让直行,只在相对方向也就是同一直线上对开的两个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