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仅17岁的巩义市鲁庄镇农民赵某某和贾某某因结伙抢劫,被巩义市人民
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2003年11月28日晚8时许,赵某某和贾某某预谋后,在巩义市宋陵公园内尾随正在
散步的女孩席某某、吕某某至东围墙处,持木棍对席、吕二人进行殴打,后吕某某跑走,赵某某卡住摔倒在地的席某某的脖子索要钱财,因席某身上未带钱,两人匆忙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施暴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岁,故均应减轻处罚,遂对二人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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