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一度受河南媒体关注的16岁少女冰冰(化名)索要巨额存款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落下了帷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凤兰(化名)返还冰冰人民币128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被告负担。
2003年8月,冰冰的父母由于一场意外事故相继亡故,冰冰瞬间变成了孤儿。父母死后仅给冰冰留下现金900元,使正读初三的冰冰不便在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生活上也陷入了困境。悲痛之余冰冰想起妈妈临终前说有事去找凤兰阿姨的话,刘凤兰是冰冰的妈妈生前好友,两人关系非常好。1999年11月4日,冰冰的妈妈以刘凤兰的名义在中国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黄河东路分理处购买国债50000元,期限三年。2000年3月7日她又以刘凤兰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行政区支行丰产路储蓄所存人民币70000元,期限三年。到期后,冰冰的妈妈和刘凤兰一起于2003年5月27日将上述存款分别从上述两个银行由刘凤兰取出本金及利息共计128801.41元,冰冰的妈妈又于当天以刘凤兰的名义将现金74000元和54000元分别转存在所支取的银行,期限均为三年。2003年8月,冰冰的妈妈意外身亡,冰冰得知母亲以刘阿姨的名义有存款,于9月同姑妈陈某一起带录音机去找刘凤兰核实,刘承认上述两笔存款是以自己的名义所存,并同意将款取出交给冰冰或换成冰冰的名字。10月中旬,冰冰在自己家中找到母亲以刘凤兰的名义所存的两张存单原件,去找刘凤兰协商此事,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刘凤兰于2003年10月14日、11月5日分别将存在银行的两笔存款以存单丢失和密码忘记为由,已经将存款进行了挂失。11月15日,刘凤兰将所在款项和利息全额取出,冰冰在多次找刘凤兰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遂一纸诉状刘凤兰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刘凤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刘凤兰返还存款本金1280000元及利息300元。
法庭上,刘凤兰辩称:自己和冰冰的母亲是好朋友,2003年5月,冰冰的妈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她借了1280000元。不料,冰冰的父母却意外死亡,想到冰冰变成了孤儿,自己很同情她,就想从经济上给予资助,就善意地告知冰冰,其母亲在银行有存款,但是冰冰的姑妈陈某却把自己的善良愿望当作一种要挟手段,多次到自己所在的单位大吵大闹,给自己的名誉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为此,对陈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冰冰所要的存款是被告的合法财产,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冰冰之母以刘凤兰名义存款共计人民币1280000元,在提交的2003年9月的录音资料中有刘凤兰的认可和两张存单的原件为证。刘凤兰对录音资料有异议,并申请做司法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刘凤兰未向法院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刘凤兰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之后刘凤兰对录音中其谈话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冰冰提交的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冰冰之母以刘凤兰名义所存的1280000元人民币属其合法财产,刘凤兰将上述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应当返还。因冰冰的父母死亡,其他继承人放弃对上述存款的继承,此款应归其女冰冰所有,故对冰冰要求刘凤兰返还现金1280000元及利息3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刘凤兰辩称录音资料中所认可的冰冰之母以其名义存款是善意的谎言,所存的1280000元是其夫妇的共同财产,因刘凤兰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刘凤兰以冰冰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损害其名誉权为由提出反诉,因其反诉的当事人非本案的诉讼主体,且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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