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审理一起刘某上诉张某、石某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初,张某、石某一起到刘某经营的婚庆店签订一份婚庆服务订单,服务项目包括婚礼摄像(含光盘制作)。刘某的工作人员在张某、石某的婚礼现场如约进行了现场录像。后张某、石某到刘某处取婚礼现场录像光盘时,刘某却称婚礼当天录像设备丢失,无法刻制光盘。为此张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石某婚庆场面的录像内容是二人结婚纪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刘某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向张某和石某提供优质的录像内容,但刘某称录像设备丢失,至今未能提供,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刘某退还张某、石某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辩称:其多次提示张某、石某需用两台录像机有保障,用一台录像机有风险,本次单机录像造成失误,张某、石某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则是人生最美好的瞬间,亦是漫漫人生路上最甜蜜的回忆,而将婚礼现场通过摄像并刻制成光盘固定就将这美好的瞬间变为永恒,同时基于婚礼现场的不可复制性,因此婚礼现场的光盘资料对结婚双方的纪念意义就不言而喻。现因刘某方原因,导致婚礼现场的录像资料无法提取,该事实必然给张某、石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刘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方作为专业机构,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录像服务,录像机数量的多少,也许对录像资料的效果有影响,但与其不能交付录像资料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刘某的免责理由。郑州中院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