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国内一家知名集团企业的高层涉案,引发该集团的信用危机,该集团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我省漯河市,注册资本仅9000余万元,但该公司向银行融资总计4亿余元,负债率达到400%,其贷款均系该集团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在出现高层涉案的情况下,我省几家银行同时向该企业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或要求补齐信用保证金,引发诉讼。
我院民四庭作为河南省首家金融审判庭,在挂牌成立一年多来,办理了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知时间和效率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安全是多么重要。尹保亮庭长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并指示尽快办理相关财产保全手续。几个案件承办人收到案件当天办结相关保全审批手续,分组连续两天分赴大连、漯河、天津等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措施得力,落实迅速,被告企业主动与银行联系提起还贷或提供抵押担保,为保障我省金融企业的安全发挥了金融审判庭的价值和作用,几家金融企业均对我院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敬佩和感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纠纷呈现出数量剧增、涉案标的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极大考验,特别是当前郑州都市区作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金融聚集效应不断显现,金融市场司法需求日渐增多,建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势在必行。为此,郑州中院于2011年3月1日成立了金融审判庭,加强对全市法院金融审判执行业务的指导,统一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标准,确保金融案件的办理质效。2011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进金融审判庭建设,郑州中院金融审判庭的工作经验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
郑州中院金融审判庭在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有:采取 “四快”措施(“快送达、快保全、快开庭、快结案”)及“文书制作格式化、模块化”做法,提高工作效率;对同一金融机构、案情类似的批量案件,尽可能集中开庭、集中宣判;对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保险、票据、证券等重大、新颖或相对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针对案件审理中“送达难”现象,确立了多地址同时送达原则;根据银行经营特点,放宽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条件,允许银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加大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力度,进一步维护银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