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什么都比我强,成绩好,人缘好,家里也有钱,平时跟我关系不错的朋友后来都跟她成了好姐妹,我心里不平衡,才……”
法庭上,说话的这个女孩乍一看怎么也不像是爱惹事的人。5月30日,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
年仅17岁的宋甜甜,系郑州某学校中专学生。宋甜甜和孟媛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又不约而同的上了同一所中专学校。虽然在一个班过,但两人的交情并不深。
孟媛是学校里公认的校花,不仅人长得漂亮,成绩也不错,更重要的是家里条件好,每次都穿漂亮的衣服和鞋子,引来周围同学一阵羡慕。但大家的羡慕只是停留在了一个阶段,而宋甜甜不同,看着周围的好友和孟媛在一起有说有笑,她对孟媛的“羡慕”,随着时间的流逝,似乎上升到了一种“嫉妒”的状态。
2011年1月26日,学校放寒假,宋甜甜一个人在家无聊的上网,和同学QQ聊天时,“孟媛”的头像突然亮了起来,宋甜甜的“嫉妒心”作祟,顿时萌发了“敲诈”孟媛的念头。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宋甜甜开始用强硬的口气和孟媛聊天,接着又趁势打电话过去,以“不给钱就找人殴打孟媛”为由向孟媛索要现金,通过先后七次联系,胆小的孟媛着实将2400元现金分四次交到了宋甜甜的手中。
事后,宋甜甜警告孟媛不准把事情外露。
12月23日下午放学时,宋甜甜在学校门口拦截住孟媛,之后将她带到附近某公园后问孟媛索要现金。宋甜甜在向其要钱无果的情况下,对孟媛进行殴打、搜身,并翻看孟媛的书包,因孟媛没有钱致使宋甜甜未敲诈成功。经鉴定,孟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宋甜甜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孟媛经济损失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新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甜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对被告人宋甜甜的量刑过程中,考虑宋甜甜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其实施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甜甜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