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二七区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提示制度。1-5月份,二七区法院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82起,其中通过法院提示保全398件,有力地促进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切实解决了这些案件判后执行不能问题。
财产保全提示制度是指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没有提出保全申请的,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具有申请财产保全权利,并向其发放“财产保全提示书”,告知财产保全的权利义务,提醒当事人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或不知道怎样行使财产保全权利而使案件因没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致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具体做法是:一是立案阶段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查。严格审查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否有被转移、低价变卖的可能,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存在。二是根据对执行风险的评估决定是否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提示书”。对于经审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存在的,由立案人员立即向立案当事人作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的提示。三是帮助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有些申请人不具备提供担保能力或者无财产可供担保,二七区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财产保全中心经严格选拔考察引入信誉度高、收费合理的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对弱势群体协调担保公司低费用提供担保,以此解决当事人提供担保难问题,切实确保申请人行使财产保全权利的实现。
财产保全提示制度的实施不仅能保障了民商事案件的顺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同时也促使诉讼双方的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