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的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各类案件在审(执)结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通过微机应用软件“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流程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进行,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与相关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立案
第四条 立案庭立案接待人员负责诉前来访,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指导当事人正确、规范地行使诉权,提高诉讼效率。
第五条 立案接待人员负责审查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由立案接待人员协同法警执行。
当事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
第六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和申请执行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7日内(刑事一审公诉案件由业务庭审查)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决定立案有收费内容的案件,计算预缴额,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保全费及反诉费,由业务庭主审人发缴费通知单并负责催缴。
执行案件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应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院长决定。缓缴原则上一次,到期后由业务庭负责催缴。确需再次申请缓缴,由业务庭告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对公诉、抗诉、国家赔偿等不收取诉讼费的案件,立案登记后2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九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
对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刑事案件由相关业务庭负责)或本院向下级法院交办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办结。
第十条 立案法官接到批准立案手续后,应连同案卷有关证据材料,2日内移送给排期法官。
第三章 排 期
第十一条 立案庭依照“案件划片管理”的规定,直接将案件分配到各合议庭,并确定开庭日期。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分配到执行组。
因特殊情况,案件需调整合议庭的由庭长决定调整。
第十二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各类一、二审及再审法律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排期法官接到案件后2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第十四条 案件安排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0日至30日内。
(二)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45日内。
(三)刑事二审案件,经审查需要开庭的,由业务庭决定。
(四)民商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内。
(五)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5日至25日内。
(六)再审审件开庭排期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时间,必要时排期法官和审判长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业务庭审判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在接到案件后5日内向本庭庭长提出。庭长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批准变更开庭日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因管辖或当事人申请延期等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并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排期法官。
第十八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合议庭应向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它出庭人员签发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排期开庭确定后,立案庭应将开庭案件的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各合议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合议庭与法警支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
第四章 送 达
第二十一条 送达由各业务庭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刑事一审案件移交业务庭后7日内;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移交业务庭后10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由各业务庭裁决。
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移交业务庭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等诉讼文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文书送达,市区由审判长负责直接送达,县(市)案件可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应经庭长批准。
第五章 审、执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由立案庭所立的各类案件,从立案庭庭长签发批准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审(执)期限。
(一)刑事一、二审案件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业务庭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立案庭备案。
(二)民商事一审案件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业务庭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立案庭备案。
(三)民商事判决的二审案件三个月内审结,裁定的上诉案件一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业务庭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立案庭备案。
(四)行政一审案件三个月内审结,行政二审案件二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业务庭报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立案庭备案。
(五)执行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非诉执行案件三个月内执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业务庭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批准,并报立案庭备案。
(六)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审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超期警示时间
(一)警示采取督办令的方式,由主管立案庭的院长签发,一案只发一次。督促承办人及时审结或报延期手续。
(二)民商事一审案件、执行案件在审(执)期限届满前15日提示。
民商事二审案件案件、行政一审、非诉执行案件在审执期限届满前10日提示。
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及行政二审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前7日提示。
第六章 结 案
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送达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有权决定的案件,应在休庭后3日内进行评议,主审法官应在评议后2日内将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审判长依职权在2日内签发,7日内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委托送达除外)。庭长提出复议并参加研究的案件,意见一致的由审判长签发,意见不一致的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主审法官应在审委会讨论后5日内将法律文书制作完毕,经庭长报主管院长签发,7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 执行案件不能按时执结的,执行员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局长审批。理由不成立的应更换执行人员,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主审人应将案件的审判信息按要求及时输入局域网,计算机的信息输入质量、数量作为案件质量优、劣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监 评
第三十三条 院成立案件质量监评组,负责对全院已审(执)结的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的监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终审审结的案件,卷宗评查以业务庭自查为主,监评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通知监评的案件合议庭应15日内,将卷宗送立案庭监评组。其监评案件不得少于各业务庭结案数的20%。
案卷监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一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合议庭在审结后15日内将卷宗送往监评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合议庭在收到上诉状后,当即签发缴纳上诉费通知,7日内将上诉状、卷宗,缴纳上诉费存根及有关材料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向上级法院移送。
第三十六条 监评组对案件监评后,对于违反流程管理规定及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案件,分别按扣分、退回纠正、送监察室审查、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通报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评组对个案进行监评后,应注明对该案的监评意见,10日内将卷宗退还合议庭。合议庭复核后,30日内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应先送监评组监评,再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九条 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质量纳入院目标责任制,年终统一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违反流程管理的处罚:
(一)、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每件扣0.2分。
(二)、立案人员未经批准批转案件或违反案件批转规定的,每件扣0.2分。
(三)、业务庭主审人未按规定填写案件流程跟踪表的内容,每件扣0.2分。擅自更改主审人或开庭时间的,每件扣0.2分。
(四)、案件的审判信息应及时输入微机,未及时输入或弄虚作假,微机中输入的材料未反映审判流程及审判活动的真实面貌,每件扣0.5分。
第四十一条 超期审理处罚:
(一)、案件在审(执)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每件扣0.1分。延期期间又未审(执)结的(有法定事由的除外),扣0.2分。
(二)、各类案件的审(执)期限实行季度通报,通报本季度超期审(执)情况。扣分情况,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
(三)、案件审结后被抽评案件合议庭未按规定时间将卷宗移交给监评组,超期每件扣0.1分。
(四)、已结案件,主审人应在30日内将应归档卷宗交档案室,超期每件0.1分。每季度档案室对已归档卷宗情况通报一次。
第四十二条 扣分实行全年累计,年终岗位目标奖惩兑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日期均从次日算起。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院所审(执)的各类案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立案庭、监察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院审判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郑中法[2002]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