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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三次群殴室友致其重伤 学生获刑家长赔偿近40万

  发布时间:2012-05-31 11:08:24


    就因为室友小安(化名)骂了自己,小嘉(化名)就和其他几个室友一起殴打小安,致其昏迷重伤。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嘉、小安、小乔(化名)等人均是河南省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住在同一寝室。

    2011年9月12日中午吃完饭后,因小安骂过自己,小嘉就用腰带和扫把棍打了小安,当时扫把棍都打断了,其余几人都对小安头上身上乱跺。

    当天晚上21时左右,小嘉、小乔等六人晚自习下课之后,回到宿舍,又开始采取拳打脚踢、皮带抽打、拖把棍敲击等方式对小安进行殴打。打完之后小嘉又让小安洗衣服,到22时熄灯时,小安还没洗完,小嘉等人再次对小安头部,身体实施殴打,致其昏迷。

    随后小乔拨打了120将小安送进医院。

    经鉴定,小安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对此,小嘉、小乔等6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庭审过程中,小安的父母和6个被告人的父母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由6被告人的父母赔偿小安经济损失378000元,即每人赔偿6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嘉、小乔、丁丁(化名)、小磊(化名)、东东(化名)、小川(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乔和丁丁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其余四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遂法院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官提醒:青少年的特殊年龄阶段决定了他们性格的冲动性,很多青少年犯罪时事先并没有预谋,而是见事起意。青少年应该加强文化学习和法律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道德品质修养;学校也应多上些法律方面的课,让学生更好地知法、守法;另外父母平时也应该多与子女沟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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