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探望孩子次数频繁,于是王女士以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前夫左先生探望女儿。无奈,左先生起诉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获得对孩子的探视权。
左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甜甜。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5年8月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甜甜由王女士抚养,并一直随王女士生活至今。2008年圣诞节,盼女心切的左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女儿从学校接走,离家20多天,这让王女士颇为不满。于是两人于2009年元月4日,在他人的主持下达成关于共同抚养子女的协议,约定左先生将女儿甜甜送交王女士。
被告王女士称,前夫经常“偷”孩子,并且频繁的探望耽误孩子的学习,孩子对父亲的行为也产生了恐惧感,晚上做梦说梦话也吵着小偷把她偷走了。这次在收到诉状之后,前夫又去偷看孩子了。
庭审中,左先生自认曾于2011年10月17日下午趁放学时在路上探望女儿甜甜,女儿看到他后非常害怕就跑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作为甜甜的父亲享有对其女儿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鉴于目前原、被告就甜甜的探视问题存在争执,且原告左先生自认女儿对其存在害怕情绪,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定原告左先生可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到被告王女士和女儿甜甜所在地探望女儿一次,被告王女士应当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赵梅香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左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女儿甜甜随母亲共同生活至今,但原告左先生作为甜甜的生父仍有权关心、看望女儿的生活、学习情况。但鉴于女儿甜甜对左先生存在害怕情绪,因此,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应判定原告左先生的探望次数不能过于频繁为宜,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