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未验收煤气站无证运行出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长担责

  发布时间:2012-05-29 15:33:18


    赵超作为质量监督局安监科长,负责全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果赵超在工作中严格把关,保证全市煤气发生炉安全通过检验,悲剧就不会发生。5月28日,赵超被巩义市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责任。

    2008年7月,巩义市铭鑫铝酸钙厂投资建设煤气发生站(包括煤气发生炉、煤气除尘过滤塔等)。2008年10月初,煤气发生站建成投产运行,但该厂却未办理《煤气发生炉安全评估证书》,也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监督不严,未按要求定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9年年2月27日,该煤气发生站的工作人员王明在适使用电辅除尘器时,由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提前检查电辅除尘器,自己也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煤气中毒事故,致使王明死亡,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张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厂到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补办了《煤气煤气发生炉安全评估证书》。赵超作为巩义市质量监督局安监一科的科长,负责全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对巩义市铭鑫铝酸钙厂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安全管理评估验收,致使该厂煤气发生炉无证运行、操作工无证上岗、危险场所无禁止标志灯,隐患长期存在导致巩义市铭鑫铝酸钙厂发生“2.27”煤气中毒事故。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发生“2.27”煤气中毒事故,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