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只是为准备盗窃该酒店的窃贼提供线索,又没有去盗窃和参与分赃的河南省汝阳县柏树乡农民刘某,日前为自己的哥们义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现年17岁的被告人刘某系河南省汝阳县柏树乡农民。初中毕业后,刘某来到郑州市陇海西路紫荆花园酒店打工。后在同乡同龄好友被告人张某(1986年1月18日出生)的介绍下,认识了来郑州打工的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的被告人王某(1982年2月11日出生)。三人一来二往,便熟悉起来。2003年3月23日,王某和张某准备盗窃紫荆花园酒店,便向在该酒店打工的刘某了解酒店的情况。刘某明知王某准备盗窃该酒店,碍于朋友情面,况且又自认为自己反正也不去偷盗,便将该酒店存放贵重烟酒的地方及进入酒店的入口告诉了王某和张某。2003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及其同伙张某便携带螺丝刀、手电筒等工具窜至紫荆花园酒店,根据刘某提供的情况,顺利进入酒店,盗窃该酒店中华香烟等物品,共价值6590元。2003年12月5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其供述,王某、张某随后也被抓获。
2004年2月1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王某、张某的盗窃过程,但在明知他们进行盗窃的情况下,为他们盗窃提供方便,告知他们贵重物品的存放地点和进入酒店的通道,系帮助行为,也构成盗窃罪共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卫卫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财水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钢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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