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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05-29 15:32:08


    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原告刘女士要求与被告张先生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母子的土地补偿款,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分割土地补偿款的请求。

    原告刘女士系再婚,其与前夫共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樊某。2008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张先生相识,二人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及其子樊某将户籍迁至被告家共同生活。但终究半路夫妻是非多,因各种家庭琐事,原、被告多次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属于原告母子的份额四万多元。被告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以土地补偿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己已看病消费完毕为由拒绝返还。原来,2010年,郑州某蔬菜批发市场搬迁至被告家乡,被告所在村组的耕地被占用,市场建设方对被占耕地的农户按家庭人口数进行补偿,每人获得土地补偿款21878.14元,原、被告及其子樊某共获得土地补偿款65634.42元,被告于2011年2月将土地补偿款全部取走。后因原、被告感情出现矛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母子份额部分的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合情合理予以解决。本案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与其子樊某份额的土地补偿款43756.28元,因该笔款项系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其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不属于原、被告任何一方所有或夫妻共同共有,故原告要求对其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但驳回原告刘女士要求分割家庭土地补偿款的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王永红解释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时,只能就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法院分割,而不能要求分割含有或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先行提出析产之诉,待夫妻财产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后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直接要求分割涉及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因而驳回原告分割家庭土地补偿款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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