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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的特征和功能

  发布时间:2012-05-29 10:02:41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用语,又称团体交涉,其实质是劳资谈判。集体谈判是现代劳资关系的基石,也是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集体谈判是一个包容性很强、具有弹性的决策机制,它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而集体协议作为集体谈判的结果,其内容也是极其丰富的,谈判双方可以约定不与法律相抵触的任何内容。第二,集体谈判体现了工业民主的观念,成为工人参与工业社会决策过程的一条主要渠道,并且具有公平性,将平等和社会公正引入到工业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使工人在制定工业规则中具有发言权。在劳资关系上,雇主与雇员之间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尽管集体谈判不能彻底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但它毕竟提供了一种方法、渠道,使双方能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想法、立场以及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共同点;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有效机制,使双方有可能在协商的基础上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集体谈判是一个稳定、有效的机制。集体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双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协议,满足了各自的利益需求,这就可以保证集体协议在实践中得到稳定、有效的实施,因为同意就保证了稳定,接受协议的双方将按协议所确定的条款运作。

    作为确定工资和其它就业条件的机制、作为管理复杂组织的方法、作为一种与工业化国家政府相联接的体制的形式,并且,更经常地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集体谈判具有以下功能:第一,经济职能。集体谈判建立了一个交易的平台,通过该平台,雇主可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力、经验或知识,雇员可以得到良好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会可以签订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集体协议。劳资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集体谈判,调节劳资分配和就业,使劳资双方在工资、就业、利润水平、福利保障等方面达成一致,以实现双方效用的最大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达成协议。第二,调整职能。从本质上来说,集体谈判是维护雇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规则形成的过程。最早研究并提出集体谈判概念的韦伯夫妇认为,通过集体谈判可以解决劳资冲突,之后不少西方学者如美国学者康门斯和伯尔曼、英国学者艾伦•弗兰德斯、张伯伦和库恩等学者都对集体谈判做了大量的研究,认为集体谈判是规范、调整劳资利益关系的最佳方式,可以将劳资关系理顺,在维护雇主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劳动者的某些具体利益。实践也证明,集体谈判不仅可以缓和、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利益冲突,有利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在规范劳资双方行为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防止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因此集体谈判被西方国家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伟大发明。第三,参与职能。集体谈判是实现工会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信息参与是指公司雇工通过特定机构或劳资协议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向公司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模式,但此过程中雇工并无表决权和决策权。其方式通常是先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然后按法定程序谈判,最后签订集体协议。通过信息参与,促进双方的理解、信任、合作,达到双方利益的一致,这是雇员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4、决策职能。百密一疏,国家立法再完善也不可能没有一丁点的瑕疵及疏漏,尤其是在纠纷日益复杂劳动法领域。承认雇工有权通过工会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雇工的其他代表组织可以与雇主一起,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这说明了工会与企业之间互相依赖,并且雇工在为企业付出劳力、经验、知识的同时,有权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及建议,尤其是当某些决策与雇工的切身利益相关时,工会有权利代表雇工参与企业管理,这是对资方单方面行动自主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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