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法官马振伟,新密市人民法院刘寨法庭庭长。
【案情】
邓明是一服装厂老板,几年前办了一服装加工厂,凭着自己头脑灵活,能言善辩,服装厂的生意做的是红红火火,老是供不应求,他就想把厂子扩大了。新厂的房子盖的是相当气派,可厂子扩大后,业务上的资金周转就不灵了。于是找到张伟,请他帮忙借钱,张伟看邓明的厂建的够大够气派,就找到好友王松20万块钱,并说不白借,按年利息3分,借款一年,本金利息同时付清,当场打了借条,当时张伟是拍胸脯保证还钱没问题,并愿意担保该笔借款,一直保到邓明把钱全部还清为止。2009年,服装市场形势不好,邓明的服装厂处于停业状态,要债的多了,赶紧躲了起来。借款到期后,王松找不到邓明,就隔三差五的找张伟要钱,张伟也找不到邓明,只是推诿,不愿替邓明还钱。一年后,王松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庭,要求张伟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问题】
王松能不能要求直接起诉张伟偿还借款本息?
A 可以 B 不能,应将邓明一块起诉
2、王松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能,因为张伟作为担保人,借款人不能偿还,应由他来偿还
B、不能,因为担保期限已经过了
3、王松请求的借款利息能不能支持?
A、可以,因为属双方自愿约定的
B、不可以,利息过高,属高利贷
C、应看是否超过了借款当时的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四倍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了民间借贷及保证责任两个法律关系。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上,即只有在借款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所以本案中,张伟在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王松可以直接起诉张伟。
《担保法》规定,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应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约定保证期限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没有法律效力,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王松应在借款至期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虽然王松不断向张伟讨要该借款,但这6个月不适用时效中断。
最后,本案约定的利率能不能支持,要看是否超过了借款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是不能得至法律的支持的。
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