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人简介:
李华,女,汉族,一九七六年六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2001年参加工作,历任书记员、信息科科长、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郑州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案例一、 梁某等四户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颁发房产证一案
简要案情: 2002年郑州市某供销公司与郑州某置业开发公司联合开发住宅楼一幢,2004年郑州某置业开发公司因拖欠工程合同款与另一建筑工程公司发生纠纷,双方经两级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置业开发公司败诉。后该公司出具还款保证并指出可用所建的该幢住宅楼1号楼东单元的四套房产抵债,因该公司未到期还款,2004年5月经某区人民法院将以上涉及本案争议的四套房屋查封并交由胜诉方某建筑工程公司保管使用。2004年6月,该工程公司因欠工程材料款协议将人民法院查封的四套住房抵债给本案原告梁某等四人。同年8月梁某等四位原告与家人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因子女上学并办理了户口本。期间,经四原告一再要求,郑州市某供销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9月给他们出具书面证明该房屋属四原告自购住房,并告知原告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至2009年12月,四原告才发现自己居住的房屋已被该供销公司作为公有住房出售给卢某等四户,并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四原告以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房管局和房改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颁发的房产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等四户并不是市某供销公司的职工,而是利用特殊关系假冒该公司内部职工。2007年10月经供销公司向市房改办公室递交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包括卢某等四户在内的78户职工申请政策性购房,2008年2月市房改办对该《请示》作出了批复,同意按成本价出售78套住房;2009年3月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办理了郑房屋所有权证书。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为卢某等四户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例二、张某诉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
简要案情:2010年12月,在郑州做生意的原告唐某及其妻子经房屋中介介绍决定购买张某为位于郑东新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到房管局办理了一系列相关手续,但到最后一个环节时被告知此房屋无法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房管局及时给予颁发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本属张某单位的房改房,房改房如果上市交易就必须符合相关的政策。此外张某,还在别处购经济适用房一套,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在房管部门补足差价后可以上市交易。故房管局暂时是无法为唐某和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的。
处理结果: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多方协调做工作,张某愿意补足差价,配合唐某到房管局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唐某最终如愿得到房产证,向法院撤回起诉。此案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