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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5-28 16:03:26


    【案情简介】

    2007年,因为看着咱们郑州服装生意红火,头脑灵活的张三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办了一服装加工厂,也正是凭着聪明能干,服装厂建成后是红红火火,于是呢,他就想把厂子扩大规模。但这做生意的人呢,流动资金并没有多么富裕,于是2008年5月,张三就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6个月。另外还问好友李四借款100万元。不幸的是,碰到了2008年的危机。到期后,张三既即没有还款,也没有向信用社申请展期,当然了,更没有支付款项给李四。于是,信用社就把张三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法院在2010年3月查封了张三名下大约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这一下,张三可着急了,便约同是好友的王五出来喝酒解愁。这王五,也曾经自学过几年法律,便给张三出了个主意说:“这样吧,你欠信用社的是公家的钱,欠李四的是朋友的钱,与其先还信用社,还不如先还李四呢!”李四说:“可我的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呀”。王五说:“没事,你可以和李四约定到仲裁委去仲裁,然后你同意把房子抵账给王五就行了”。张三也就采纳了王五的建议,和李四一起去某仲裁委,在2010年5月份做了一个调解书,把房子抵账给了李四。法院后来在执行中发现了这个问题。

    【问题】

    1、张三能不能处分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

    2、李四能不能通过仲裁调解书取得张三的房产你?

    解析:1、张三不能处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理由是:查封行为因国家强制力将所有权“提取”,所有权已变成执行法院拥有,即使是法院查封前的移转行为,物权变动因查封而不可能完成,查封行为已成为将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即使被执行人已出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将因查封行为而使买卖受阻,买卖合同相对人最终只能主张债权,诉讼将以违约纷争而告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见,即便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权利人将财产出卖于他人的,只要在财产交付之前(即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法院作出查封行为的,仍可阻却该交易的完成和所有权发生转移。

    2、李四不能通过仲裁调解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惠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行为的确认,其实质还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权利处分,仅是合约的一种,只不过是通过仲裁予以确认,从而赋予了其强制执行效力。其后该调解书和调解协议还需双方当事人予以履行交付,不予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就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另外,从公示效力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规定,法院已完成了查封行为的公示,该被查封房产已受我院控制。即使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并没有通知房产登记部门,更没有任何公示程序,并且,该调解书的履行还需要:当事人履行---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一个程序,才可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而法院院作出的保全裁定,自张贴封条之日起,直接发生了物权阻却的效力,因此,该调解书不能对抗法院的保全裁定。同理,即使张三通过其他法院处分前一法院已采取查封措施的房产,同样不能对抗之前的保全裁定或之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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